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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自銷售pos機
私自銷售pos機
理財失敗,債臺高筑,為了還債,張某不惜鋌而走險,不僅利用擔任課程銷售的職務便利將公司錢款非法占為己有,還虛構“沖業績”的事實實施詐騙,年僅30多歲的張某被檢察機關以兩罪起訴并獲刑。
理財虧空,萌生歹念非法占有公司錢款
2016年,張某從朋友處了解到理財產品后心動不已,為能多賺些收益,她不僅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積蓄,還向好友借了一大筆錢,全部交給朋友幫忙理財。可令她沒想到的是,理財以失敗告終,不僅自己的錢全部虧空,向好友借的錢也都搭了進去。面對朋友的一次次催款,張某通過網絡貸款償還了一部分欠款,但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維持不了多久。到了2020年,受疫情影響,張某的收入也受到了很大影響,幾乎有大半年時間都是拿就職公司的最低工資,可網絡平臺貸款及好友的欠款加起來還有五六十萬元沒有償還。
同年8月,張某跳槽到了位于嘉定的一家課外興趣培訓機構,擔任銷售一職,負責招生、維護及安排課程,每月工資1萬余元,收入并不低,但是和她的外債相比還是鳳毛麟角。工作2個月后,張某接待的家長中有2人同時想購買相同的課程,張某隨即向2位家長提出了“拼單”的提議,并承諾會為學員分配好學時,保證2人都可以上課,2位家長欣然同意,分別通過微信轉給了張某6600元錢。之后,張某利用其無意間發現的公司課程銷售系統的漏洞,只將其中的6200元以48課時的課程費匯到了公司賬戶,將剩下的錢款用于償還自己的外債及日常開銷。
嘗到甜頭,接連將課程費占為己有
嘗到第一次甜頭后,張某的膽子越來越大,在之后的工作中多次使用自己的微信賬戶私下收取學員家長支付的課程費,然后占為己有。
“我們公司收款有線上線下兩種方式,線下是需要家長到店簽署合同,然后再通過公司POS機支付課時費;線上是家長可以直接掃描公司抬頭的收款碼,付完后向公司索要合同和收款憑據。”課外培訓機構負責人說。“但是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有些家長和銷售關系比較好,便會直接通過微信轉賬,如果再退回讓家長重新掃描公司收款碼會比較麻煩,所以也就默許這種操作,但是私下收款的銷售必須將轉賬截圖發至公司的微信群告知”。
張某作為課程銷售,日常與家長之間的聯系較為密切,很多家長基于對張某的信任,經常會通過微信轉賬委托其辦理續課繳費等手續。然而,張某通過自己的微信收款后并沒有將這些錢款全部匯入公司賬戶,而是將其中的部分錢款用于償還自己的債務或沖抵已被其用于償還債務的其他學生的課程費。
又生一計,虛構“沖業績”實施詐騙
單靠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學員家長支付給公司的課程款根本無法滿足張某償還外債的需求,為此,她又心生一計,虛構“沖業績”的事實向學生家長及同事借款。
2021年4月,張某電話聯系了一學生家長顧女士,以“沖業績”的名義讓她幫忙購買課程,并且承諾可以按照金額贈送課時。顧女士認識張某已有多年,于是便決定幫一下她,通過微信轉了7200元給張某。可沒過幾天,張某再一次來找顧女士,以同樣的理由請她幫忙,并且要求的金額在10000元以上,顧女士找理由婉拒后,張某找其他學員家長繼續騙錢填補自己的外債。如遇上不愿購買課程的家長,張某便會以“沖業績”的名義借錢,稱用借款自己去購買課程,等月底結束后把課程退掉,再把退款還給家長。
事實上,“沖業績”只是公司設立的一個激勵機制,銷售人員每月完成目標銷售額,公司會有一定的獎勵,如沒有完成也不會扣錢。此外,公司有規定,因單方原因退訂課程需要扣除課程費的20%作為違約款。所以,張某聲稱借錢買課再退訂根本無法操作,反而還會賠錢。
除了將公司的課程費非法占為己有及虛構“沖業績”的事實騙錢,張某還以家中經濟困難等為由向多名同事借錢,金額共計數十萬元。
東窗事發,檢察機關以兩罪提起公訴
日子一天天過去,大部分家長和同事并沒有發現其中貓膩,但有些借錢給張某買課程“沖業績”的家長發現她遲遲沒有還款,經多次催促也未果,于是來到張某的公司找她要錢,進而導致了案發。2021年6月29日,張某落網。
經統計,張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為己有的公司課程費共計7萬余元;虛構“沖業績”的事實,以短期借款為由騙取學員家長及同事的借款共計20萬余元。案發后,張某通過家屬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與被害單位也達成了賠償協議,取得了公司及被害人的諒解。
承辦檢察官表示,本案中張某的行為應以兩項罪名論處,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沖業績”的事實騙取他人錢款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的課程款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應當數罪并罰。
2021年11月8日,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對被告人張某提起公訴。日前,經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兩萬五千元。
【檢察官提醒】
“拼單”“續課”等詞對于經常給孩子報班接受各類培訓的家長來說肯定不陌生,因經濟實惠,大部分家長也樂意積極參與。“拼單”“續課”本身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家長在消費的過程中務必要看清合同條款、認清收款賬戶,切不能因為盲目信任全權委托他人,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通訊員 沈歡歡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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