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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pos機是什么樣子的
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會拒絕配合辦案人員,試圖逃避或減輕罪責,導致案件出現零口供的情況。因此,電子數據就成為了還原真相的重要依據,以及對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
出借、出售銀行卡,能賺錢?2022年4月,蔣某因資金短缺,想尋求貸款緩解經濟壓力。然而,他無法通過正規渠道(如銀行等)獲得貸款。為此,他通過朋友認識了聲稱自己在做小額貸款的王某。但在蔣某提供了所需資料后,王某稱小額貸款無法辦下來。
相反,王某向蔣某介紹了一種可以快速賺錢的方式——使用個人信息辦理銀行卡和POS機并出售。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銀行卡和POS機往往會被詐騙集團用來洗錢。
詐騙團伙洗錢流程(內容源自網絡)
同年5月中旬,蔣某在王某的安排下前往武漢市洪山區的一家賓館,將其辦理的銀行卡和POS機交給了王某。與此同時,另外兩人也帶著各自的銀行卡和POS機來到了該賓館。王某在接到上線提示后,立即進行了銀行卡轉賬,并利用POS機進行套現操作。在確認操作成功后,蔣某成功獲得了3000元的報酬。
圖源:榆林市反詐中心
警方在辦理一起詐騙案時得到線索,發現被騙者的資金流入了蔣某名下的銀行卡內。經過深入摸排和綜合研判,辦案民警迅速開展了抓捕行動,成功抓獲蔣某等4人。并于一周后,成功抓獲劉某。
通過深挖電子數據揪出幕后指使者劉某在到案后一直聲稱自己無辜,并稱只是知道其他人在進行非法轉賬,自己僅是受人指使前來監視,沒有實際參與其中。辦案人員在審閱相關案件材料后發現,劉某確實并未提供任何銀行卡或POS機等設備參與洗錢,而其他犯罪嫌疑人對劉某的指認也少之又少。
圖源:Pexels
劉某在案件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樣的角色?公安機關為了查清楚真相,開始深入挖掘劉某手機中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通信記錄等電子數據,并通過銀行卡、手機支付軟件的交易流水等證據,重新梳理資金流轉脈絡,進行人員身份核實。經過仔細審查,公安機關終于發現蛛絲馬跡,最終揭露了劉某勾結境外“下料”人員,指使他人發展“卡農”幫助上線過賬洗錢的犯罪事實。
暗語解析下料:非法搜集銀行卡賬號、密碼,持卡人身份證號及綁定手機號四大類信息
卡農:負責提供大量銀行卡用以資金流轉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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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2月21日,劉某、王某、蔣某、朱某4人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法院判處1年7個月至10個月有期徒刑,同時處以罰金。
普法課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5. 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7.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
案例內容改編自《檢察日報》:3張銀行卡牽出“跑分”團伙,原作者:周晶晶章靜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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