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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全面取消pos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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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機套現不僅擾亂國家金融秩序,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動,影響社會穩定,更是違法行為。8月25日上午,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利用POS機套現而引發的詐騙及非法經營的刑事案件。
事情是這樣的——
因公司周轉緊張,李某某急需一筆資金。此時,他找到了多年“好友”王某某,讓她幫忙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2020年1月初,二人經提前約定,在某地鐵站用POS機套現,王某某先后兩次分別為李某某非法套現近七萬元。可過了幾天之后,王某某卻遲遲沒有把套現的錢轉給李某某……
實際上,王某某早已把這次套現的錢用于網絡賭博,根本沒有還給李某某的打算。李某某發現自己被騙,遂報警,隨后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原來,王某某在2019年8月就辦理了一臺POS機,從那時起,她就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利用POS機為李某某及其本人持有的信用卡非法套取現金,方便自己資金周轉,也通過為他人套現從中賺取差價。截至案發前,王某某非法套現金額共計160萬余元,僅從給李某某非法套現中獲利3000余元。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遂以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將其向上鐵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裁判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王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詐騙罪行,并如實供述其非法經營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上鐵法院依法對王某某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二、責令王某某賠償李某某的損失;三、違法所得予以收繳。
相關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那么,哪些是POS機套現的行為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后的《關于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非法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擬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生活中,無論是利用POS機套現,還是通過“幫助”他人套現賺取差價,都不應心存僥幸,套現達到一定數額必會觸及法律紅線。同時,我們還要謹防利用POS機套現引發的詐騙陷阱。君子愛財,一定要取之有道!
來源|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文字: 喬淑葳
漫 畫 | 高佳雯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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