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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pos機備付金返錢怎么回事
支付寶換銀行驚爆備付金收益秘密
【金融·資本】8000萬元備付金利息是否該歸消費者?
動動手指,買賣落槌。
這樣的網購場景早已屢見不鮮,背后天量資金的流動卻寂靜無聲。明星公司支付寶近日忽然宣布“移情”建設銀行,它與工商銀行的一段前塵往事中,“備付金”成了話題聚焦。
買家付款到確認收貨、賣家收款總隔著幾個交易日,那些“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機構賬戶上的資金就是“備付金”。支付寶握著這個籌碼,在兩大行之間挑揀存管方的故事觸動了輿論的八卦神經,而藏在故事里的“現鈔奶牛”——備付金仍上演著讓第三方支付悶聲發財的劇情:備付金源源不斷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制造利息收入。
據5月23日國家郵政局發展與研究中心與德勤聯合發布的報告,2013年中國網絡零售額1.84萬億元。如果按照平均5天交易周期和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來自網購的備付金利息收入就高達8822萬元。
備付金開動“印鈔機”
“在網上交易的過程中,貨款先由買家劃入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賬戶,加上物流公司這一獨立交易參與者帶來的不可控因素,等買家收貨后確認付款給賣家,一般要有3~7天的周期,取一個均值就是5天,也就是說交易金額放在存管銀行的賬戶里,在這5天內是至少可以拿到活期利息的。”一家中資銀行結算部人士為《中國經濟周刊》解釋道。
按目前0.35%的年活期存款利率計算,5天利率約折算為0.004795%,再乘以全年1.84萬億元的基數,只要備付金這臺“印鈔機”一開動,全年就有約8822萬元利息滾滾而來。
而上述人士還補充認為,真實的“沉淀資金”規模不止于此。“比方說,為了購物方便,很多買家會暫時將上一筆交易的退款,或者單筆交易多余的錢都存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賬戶里,這就會拉長交割的周期,部分資金的利率實際可以按超過一周來算。”
隨著交易規模的幾何式放大,今年以來第三方支付機構從備付金中獲益更豐。2006年,國內網購規模還只有500億元,近5年平均增速高達80%,據工信部統計,今年一季度,網絡零售額已經超過5570億元,同比增長了近46%。
這意味著今年一季度備付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就超過了2670萬元。據悉,對于這部分利息的利益分配中,官方曾提出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合規拿到的部分占到了九成之多。2011年11月,央行發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成為2005年開始針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立規以后,最早明確備付金利息歸屬的監管版本。
《征求意見稿》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只需按季從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所得中轉結不低于10%的資金,存放于銀行風險準備金專用存款賬戶,計提風險準備金后的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則都可以劃轉到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自有資金賬戶。換言之,第三方支付機構最高可獲得備付金利息的90%作為穩定收入。
“以去年數據情況看,第三方支付行業從備付金中獲得的利息收入大約是7940萬元(按獲得九成計算),但實際上不止這個數。” 熟悉電子支付流程的資深金融人士陸楠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若考慮到“影子銀行”的存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從備付金中獲得的實際利益還要遠遠超過這個數字。
監管漏網 備付金異變為影子銀行
2013年6月,央行再度更新針對支付行業的規定,出臺《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下稱“《辦法》”),但在這個迄今最新的監管版本中,也只是將取得牌照的支付機構納入了央行的監管范圍。
“雖然按照央行規定,沒有拿到牌照的支付機構不能繼續這方面業務,但實際執行情況并不理想,因為要拿到‘支付業務許可證’是一個艱辛的過程,從行業角度看,牌照資源本身還具有稀缺性,對于沒有取得牌照的支付機構,央行沒辦法監控客戶備付金的存放和使用。”陸楠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據他分析,有些機構就是挪用了賬戶上的沉淀資金,拿去投資炒股、炒房,或者進行民間借貸,這些機構對交易款項有直接的支配權,并不服從監管和銀行的介入,非法使用往來資金,備付金的產生過程相當于變相攬儲,也就成了“影子銀行系”的一部分。
記者獲悉,截至2013年12月,國內共有250家第三方支付機構取得牌照,仍有大量第三方支付企業游離于央行監管范圍之外。
“像支付寶、財付通這樣的互聯網巨頭,銀聯類電子支付平臺和地方國資類,這些基本都是拿到牌照的。”一位在上海一家支付機構深耕7年的業內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另外還有大量獨立第三方支付運營商和發行預付費卡類的公司,其中有大牌公司,也滋生出大量監管漏網的‘野雞’公司,其中的沉淀資金風險敞口可想而知。”
即使是拿到牌照的支付機構,也被認為未必就一定能夠有效監管。據記者了解,目前大部分備付金在銀行所開的管理賬戶屬于集合賬戶性質,并沒有針對具體客戶的明細分類賬,也無法核實查證每筆交易的真實性,存在第三方支付機構通過偽造交易等手段擅自挪用沉淀資金的風險。
“央行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更多是依賴機構材料的申報和備案,必要的時候結合現場檢查,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管系統來對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兩方的資金信息進行校驗核對,缺乏動態監管能力,第三方支付機構系統的安全性和備付金數據的真實性和一致性檢驗工作也還不夠高。”陸楠如是分析。
宏觀層面,201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金融研究中心還曾發布《2012年中國的影子銀行系統研究報告》,警示了沉淀資金無限制進入社會經濟領域的潛在風險,包括期限錯配、信用違約風險、通過資產負債表外融資引發的中國廣義貨幣M2的波動等。
消息者無緣備付金利息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針對支付行業已經制定過5部政策規范,但梳理后可知,對于備付金利息歸屬的難題看似已經定調,實則依舊模棱兩可。雖然在2011年版的《征求意見稿》中,備付金利息已經明確定下支付機構九成、存管銀行一成的分配比例,但2013年《辦法》發布后,央行卻不動聲色地刪除了這一條,似乎別有深意。
事實上,關于備付金利息的分割一直是支付機構、銀行業關于客戶備付金處理的關鍵之一,關于分配比例的制定爭議至今。
銀行與支付機構之間的利益分配、銀行間對備付金資源的爭奪,都讓這場隱藏在天量網購數據背后的暗戰頗具看頭。此番支付寶與兩大行之間的八卦故事就是力證:早在2011年6月,支付寶就選擇了工行作為唯一的備付金存管銀行,“戀情”期滿三年之際,突然與建行“私下定情”,傳言銀行間也經過了一番拼搶備付金資源的明爭暗斗。
在央行財會部任職的楊春(化名)眼中,銀行對備付金的追逐主要出于流動性考慮,“銀行可以通過持有備付金來滿足各種日常支付需要和預防需要,增強銀行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如果持有的備付金過少,貸款的突發需求與資金供給的波動可能會迫使銀行以高于理想價格的水平來購買資金,影響它的盈利水平。”
不過,在關于天量利息的歸屬討論中,另一個利益相關方卻似乎在央行的規范中提前出局——作為資金原始來源的消費者。
記者注意到,支持利息應歸消費者所有的,主要是律師。有觀點認為,備付金問題涉及眾多企業和用戶財產權益的重大問題,作為金融主管職能部門發布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并不能夠解決,且與民法有所相悖,需經全國人大的立法來完成。
不少律師都提到,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存管方式的不明確。支付機構并非銀行,所以備付金不應歸屬為“儲蓄”,只能算是保管,而保管的定義就是所有權歸用戶方所有,利息也應歸屬于用戶本身。
廈門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志云還撰文稱,沉淀資金的利息處理本身并沒有多大的技術障礙,股票市場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便是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統一交由第三方存管機構存管(即具備資格的商業銀行),對于客戶暫時沒有用于交易的結算資金將計算利息,并按時返還至客戶賬戶中,也可為備付金利息分配機制制定者提供參考。
央行關于備付金監管政策的變遷
2005年6月
央行首次發布 《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央行是行業監管部門,制定了支付清算組織不得吸收存款、只能委托銀行辦理轉賬等。
2005年10月
央行公布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從銀行角度出發,就銀行與電子支付平臺的交易做了一些細致規定,限制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但此時尚未引入備付金概念。
2006年3月
央行小范圍地提出新的征求意見稿,仍未提到備付金,主要是重申了2005年6月的意見稿內容。
2010年6月
時隔4年,央行頒發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首次正式引入備付金概念,強調了權屬關系、存管方式、客戶備付金與實繳貨幣資本的比例等原則性要求,曾明確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同時提出了應與銀行簽署存管協議。
2011年11月
央行初次專門針對備付金管理出臺《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從備付金的范圍、備付金銀行、備付金銀行賬戶、備付金的使用與劃轉、監督與管理等方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其中,支付機構與銀行按9:1分割備付金利息的規則引起廣泛爭議。
2013年6月
央行正式發布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將涉及利息分配比例的條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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