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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她們是辦理pos機的
高質效辦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解題樣本”
解讀第四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6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四十四批指導性案例(金融犯罪主題)。這是自2010年檢察案例指導制度實質化運行以來,最高檢第三次發布與金融犯罪相關的指導性案例。
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最高檢新一屆黨組在不同場合多次提出“依法懲治經濟金融領域犯罪”“高度重視防范和化解金融、房地產等重點領域風險”等要求。
在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深入開展之際,最高檢再次發布金融犯罪主題的指導性案例,我們能從中讀出,全國檢察機關將工作置于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中去謀劃、推動、實施的責任與擔當。尤其是當“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成為新時代新征程檢察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時,我們更加關注這一批指導性案例是如何體現高質效的。日前,記者深入采訪該批指導性案例的承辦檢察官們,聽他們講述那些鮮為人知的辦案故事,感知案件帶來的啟示與思考。
私募基金是個幌子
透過表象看本質,精準懲治偽私募
對很多人來說,“私募基金”是一個陌生的詞匯,但對于一些犯罪分子來說,它卻是斂財的工具。張業強等人非法集資案就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張業強等人以發行銷售私募基金為由,通過公開宣傳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至案發時,集資參與人本金損失高達28.53億余元。
“私募基金是什么?如何判斷它是否存在違法操作?又如何判斷它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該案承辦人、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翁良勇告訴記者,由于此前從未辦理過此類案件,所以剛接手此案時,心里著實犯了難。
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檢察官向證監局、證券專業人員了解私募基金專業問題。
最令翁良勇犯難的是,該案涉及的133只私募基金中有119只按規定進行了備案。已經備案的私募基金是否就沒有了違法性?投資人的損失是否屬于正常的投資風險?針對此問題,翁良勇先后與上海、北京等辦理過類案的檢察同行交流研討,更是多次到證監部門走訪調研,請教私募基金有關知識。
“經過調查研究,我們認為登記備案等表面證據并不能證明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判斷私募基金是否合規,應穿透其募集、投資、管理、退出等全過程,對募集行為進行實質性把握。”由于在案證據尚有不足,南京市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圍繞備案資料、募集資金流轉明細、培訓宣傳資料等進行補充偵查。之后,公安機關根據補充偵查提綱收集并移送了相關證據。正是這些證據證實張業強等人的行為屬于非法集資:采取了微信推廣、組織文旅活動、召開推介會等方式進行公開宣傳;允許不適格投資者以“拼單”“代持”等方式購買私募基金;通過簽訂回購協議等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
“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對私募的對象、方式、收益分配規則都作了明確規定,私募基金不得進行自融、不得向社會公開宣傳、不得承諾資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資人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人數。”翁良勇說道。
張業強等人將部分集資款用于投資經營活動,這一行為有無非法占有目的,也是辦案檢察官的審查重點。翁良勇和同事們在審查判斷在案證據時,查清了涉案私募基金實際運作的全過程。
“張業強等人在對外投資時隨意進行‘溢價收購’,收購后經營管理也極不負責任,任由公司持續虧損,兌付承諾的本息主要通過募新還舊方式實現。而且,募集的資金中有4億余元被用于購買豪車、別墅、歸還個人欠款等,這些行為足以認定他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翁良勇如是說。
最終,南京市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張業強等3人提起公訴。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級法院判處張業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也被判處相應刑罰。后來,張業強等人提出上訴,被上級法院駁回。
“最令人痛心的是,該案中部分投資人不具有合格投資人資格,沒有投資私募基金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卻以‘拼單’‘代持’方式參與投資,最終遭受損失。”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張曉津說,透過本案可以發現,社會公眾對于此類新型金融犯罪手段的識別防范能力還不夠,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檢察機關將更加關注以金融“創新”為名的犯罪動向,加大刑事懲治和追贓挽損力度,以高質效履職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假幣多為20元面額
全鏈條打擊偽造貨幣犯罪
在第四十四批指導性案例中,有一件偽造貨幣犯罪案件。很多人不禁會問:移動支付如此普遍的時代,還有人造假幣嗎?
“在一些移動支付沒有普及的農村地區或者不習慣使用移動支付的老年群體中,現金仍然是這些地區或人群日常消費的主要支付方式,這也讓假幣犯罪有機可乘。”最高檢第四檢察廳主辦檢察官貝金欣說道。
郭四記、徐維倫等人偽造貨幣案中,偽造的假幣大部分都是面額20元的人民幣。“因為面額較小,很多人都不會太在意,假幣也更容易花出去。”該案的承辦人、江西省廬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袁雪鳳告訴記者,假幣犯罪不僅對老百姓的財產造成損失,更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檢察機關必須依法能動履職,對此類犯罪進行全鏈條追訴。
這是一起通過網絡聯絡、分工負責、共同實施偽造貨幣犯罪案件。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共有7人,其中5人因制造假幣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郭四記和徐維倫因給上述5人制造假幣提供關鍵技術、設備和材料等,也被抓獲歸案。
廬山市檢察院在審查時發現,郭四記、徐維倫為全國多地偽造貨幣人員提供了制造假幣的技術、設備和材料等,但該二人是否參與他們制造假幣的事實以及具體犯罪數額并不清楚。
是根據已有證據對郭四記、徐維倫提起公訴,還是進一步固定二人參與其他省份偽造貨幣人員制造假幣的證據材料并計入二人犯罪數額后再提起公訴?“只有查清全部犯罪事實,才能真正做到全鏈條懲治金融犯罪。因此,我們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對全部直接實施偽造貨幣人員的犯罪情況進行偵查取證。”袁雪鳳介紹說。
江西省廬山市檢察院檢察官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共同審查假幣物證。
在對郭四記、徐維倫的追訴中,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收集二人參與山西、貴州、河北、福建、山東等地偽造貨幣人員制造假幣的事實。公安機關多次奔赴外省調取證據材料,固定了共同犯罪的證據。2019年8月19日,廬山市檢察院以涉嫌偽造貨幣罪對郭四記、徐維倫等7人提起公訴。
庭審中,郭四記對罪名沒有異議,但對犯罪事實和數額提出異議。辯護人提出,郭四記只是出售制造假幣設備材料和提供技術,并沒有直接實施偽造貨幣活動,不應認定為偽造貨幣的共同犯罪。
“郭四記、徐維倫二人不僅銷售用于制造假幣的防偽紙、打印機等通用設備,還銷售專門用于制造假幣的電子模板、印章、絲印網版等,這足以認定他們與偽造貨幣人員具有共同故意。而且,二人不僅提供制造假幣所需的設備材料,還提供制造假幣技術,甚至在其他被告人制造假幣遇到問題時,直接通過遠程控制電腦來幫助解決,這足以認定他們是主犯。”袁雪鳳告訴記者。
2019年11月14日,法院以偽造貨幣罪判處郭四記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徐維倫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其他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各并處罰金。
一張信用卡牽出套現大案
自行偵查破解“案中案”關鍵疑問
從一張信用卡到46張信用卡,從一起案件到牽出千萬元非法套現“案中案”,第四十四批指導性案例中的孫旭東非法經營案的破獲,可謂不易。
2016年9月,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在辦理史悅信用卡詐騙案時得知,涉案信用卡是由陳旭代辦,陳旭在幫其套現40萬元后,從中截留了10萬元作為好處費。
該案背后會不會還藏著“案中案”?該院察覺陳旭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遂將該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核查中發現,陳旭其實是孫旭東。2018年3月,公安機關將孫旭東作為史悅信用卡詐騙罪的共犯移送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階段,孫旭東拒不認罪,辯稱他僅是幫助某銀行工作人員王某君(在逃國外)將現金轉交給辦卡人,沒有幫助他人進行信用卡套現。
“由于當時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孫旭東確是套現POS機的使用人,因此我們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查明POS機的開戶信息、王某君相關情況、孫旭東銀行卡交易記錄及幫助辦卡、套現等相關事實。”該案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孫旭東為40余人以同樣方式辦卡、套現,交易金額達1000余萬元,交易收款方均顯示為順通貨運代理公司。
由于套現POS機的商戶信息已超過法定保存期限,無法查詢,順通貨運代理公司也查無此家,加之孫旭東拒不供認使用POS機套現,所以不能確定孫旭東到底是不是套現POS機的實際使用人。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雖然證據仍有缺失,但根據已查清的事實,我們認為孫旭東仍有遺漏犯罪的重大嫌疑。如果此時放棄追訴,極大可能是放縱了犯罪,更讓全鏈條懲治金融犯罪成為一句空話。”面對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仍未達到起訴條件的案件,該院在對自行偵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了充分研判后,決定開展自行偵查。
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前往銀行調取涉案賬戶交易明細。
在對孫旭東名下銀行卡交易記錄進行篩查時,該院發現其中一張銀行卡有筆一元錢的交易。怎么會只有一元錢?該院立即調取該筆交易收款方——博業食品公司的POS機開戶信息和交易記錄,相關信息證實這臺POS機就是被用于非法套現的POS機。此前交易收款方之所以顯示為順通貨運代理公司,是因為POS機被進行了違規設置。
此外,該院在對近年辦理的信用卡詐騙案逐案排查時發現,已判決的一起信用卡詐騙案中被告人名字與孫旭東代辦卡中的申辦人相同,均為潘蘭軍。經過提審潘蘭軍,該案中的關鍵疑問進一步明晰:孫旭東曾以潘蘭軍經營的博業食品公司名義辦理POS機并實際控制使用。
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召開檢察官聯席會分析討論案件。
至此,孫旭東的犯罪行徑終被揭露:為他人申辦信用卡46張,套現資金共計1324萬元。截至案發時,30張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未歸還套現資金共計458萬余元。最終,孫旭東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5萬元。
“該案有一大亮點,就是對已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開展自行偵查的必要性、可行性的判斷條件作了進一步細化,對各地檢察機關來說,這是非常具有指導意義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奮飛對該案中檢察機關的自行偵查做法給予了充分肯定。他說,自行偵查是中國特色檢察權的有機組成部分,但一直以來,自行偵查的適用率并不高,此次指導性案例中的自行偵查要素,一定會對今后類似案件的辦理提供新的參考意義。
聚焦金融犯罪案件辦理,李奮飛直言,這對檢察官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犯罪手段隱蔽、專業性強,檢察官在辦理這類案件時,不能就案辦案,而要有意識地發現‘案中案’,培育全鏈條追訴的意識和能力,同時,也要善于發揮外腦作用,在借力借智中提升檢察監督辦案能力。”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孫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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