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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正規pos機辦理
本報訊 秦某和詐騙分子勾結后辦了兩臺POS機,然后利用虛假消費刷卡的方式,從中謀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近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的一起案件,秦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刑。
秦某曾因盜竊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秦某回到村里承包了一個魚塘。但是他卻沒有安分守己的靠自己的辛勤勞動掙錢養家。當聽說有人可以用POS機掙錢后,秦某立馬去打聽其中的奧妙。
原來,秦某所在的村里有人專門在外面實施電信詐騙犯罪,但這些詐騙分子騙到錢財后往往不敢自己去取款,而是耍了一個小伎倆——由他人用POS機進行虛假消費刷卡,然后POS機持有人將騙得錢財取出,接著再交給詐騙分子。最終,POS機持有人可在將每筆取款交給詐騙分子后,從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這個生財之道可謂一本萬利,秦某隨即動了心思。后來,秦某從鎮上辦了兩臺用于刷卡消費的pos機,回到村里聯系詐騙分子,將詐騙分子騙得的錢財刷到自己的卡里,自己再去取款后交給詐騙者,自己從中提成,總計獲利數萬元。后因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名詐騙案件受害人報案,民警順藤摸瓜,將其抓獲。案發后,秦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賠償了受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秦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綜合案件事實、情節和秦某的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記者 饒劍 實習生 陳琬藝 武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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