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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一下自己對pos機的理解吧
【案情】
宋某與陳某是好朋友,有一天兩人相約一起去酒店吃飯,消費了5000元。陳某前往酒店前臺準備結賬的時候,收銀員劉某偷偷調整了pos機上的數額,故意將5000元餐費改成了50000元,交給了陳某結賬。由于陳某沒有仔細看清,便支付了50000元。
【分歧】
綜上所述,對于收銀員劉某偷偷調整pos機上數額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成立盜竊罪。理由是被害人陳某并不知道自己多余處分的錢款(50000-5000=45000元),行為人劉某拿走這部分財產的,應成立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成立詐騙罪。理由是詐騙罪所要求的“處分意識”不作嚴格解釋,持概括(抽象)的處分意識說(處分意識必要說的緩和論),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大致認識到自己交付的財產的種類就可以認為有處分意識。
【管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處理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應該按照盜竊罪來處理,理由如下:
第一,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收銀員劉某偷偷調整pos機上數額的行為事先沒有和被害人陳某進行過溝通,并且主觀上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詐騙罪要求被害人自愿處分財產,而“自愿處分”要求被害人對財產有具體的認識,即具體的處分意識說(處分意識必要說的嚴格論)認為只有行為人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交付的財產的全部內容(比如種類、數量、質量、價格、外形等等),才能認為具有處分意識,本案中被害人陳某沒有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交付財產的全部內容,不符合詐騙罪中對于自愿處分的具體認識。
綜上,對劉某偷偷調整pos機上數額的行為應按盜竊罪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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