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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歸誰管
pos機歸誰管
由于社會經濟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獨生子女政策在我國的長期推行,越來越多的父母選擇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贈與其部分財產。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周宇龍律師溫馨提示您,千萬把握好交付時間,不要按照傳統觀念輕易認為這是屬于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前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屬于該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后,若父母無明確表示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視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情簡介】
阿美和阿彪兩人經婚介撮合相親認識,很快便決定結婚。阿美家境不錯,她的父母便決定陪嫁一輛車,已經提前轉給了阿美20余萬元作買車之用。由于對女婿阿彪很滿意,阿美父母及阿美便直接帶著阿彪去了4s店選車。最終,阿美直接刷卡支付了21萬元及相應車險費用0.7萬元訂購了一輛小轎車,并告知銷售人員將車子直接登記在阿彪名下。
購車手續辦理完畢后次月,阿美阿彪登記結婚。婚后,阿美發現阿彪竟然存在酗酒和賭博等惡習,雙方為此時常爭吵。終于,感情破裂的二人于三個月后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阿美和阿彪都時不時開車上下班。離婚后,阿美表示車輛是她所有,要求阿彪交回車鑰匙,不再使用車輛,但阿彪置之不理,私自把車開走。
憤怒的阿美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案由將阿彪告上法庭,向法庭提交了父母轉賬給她的銀行流水、她在4S店刷卡的POS機憑條、保險單收據等材料作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阿彪退還購車費及相應車險費用共計21.7萬元。
阿彪辯稱,21.7萬元確系阿美支付,但這屬于阿美對他的贈與,現在車輛早就登記在他名下,財產權利早已轉移,阿美無法撤銷贈與,故請求駁回阿美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1、全部購車款都是阿美父母早先轉給女兒阿美的,目的是購買婚車,故案涉車輛屬于阿美婚前陪嫁物品,系阿美個人財產,應當歸其所有。2、車輛是動產而非不動產,雖然需要辦理登記手續,但登記并非取得所有權的要件。3、贈與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只有存在明確意思表示時才構成贈與。本案阿美父母買車是為了阿美婚后使用,從未有過將車輛贈與阿彪的意思表示。即使認為該車輛是附條件的贈與,其條件也是阿美阿彪維持婚姻關系,現阿美阿彪感情破裂離婚,所附條件無法達成。
綜上,法院判決阿彪支付阿美購車費及相應車險費用共計21.7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文案:丁金金
編輯:李雨新
審核:華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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