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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內置流量卡怎么充值
楊某在某石油公司工作,其中一項職責是為顧客充值加油卡。
套現疑云2017年12月24日、2017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楊某按顧客王某要求為其車隊卡充值,每次2000,卡號為62×××06的銀行卡均有交易記錄。
但是根據公司的充值流水顯示:在楊某上述三次刷卡后其車隊卡的充值流水并未找到相對應的充值記錄。
經公司調查發現,特約單位POS交易清單與車隊卡的充值流水的交易次數并非相互對應,特約單位POS交易清單所記載的交易時間范圍小于車隊卡的充值流水交易時間范圍,重疊時間段內的記錄也并非一一對應。
公司依據調取的事發三天的監控錄像顯示,楊某有往信封里裝現金并將信封鎖入抽屜的行為,并在事發最后一天有外人來找被告取信封的行為,及特約單位POS交易清單與車隊卡的充值流水而推斷被告存在刷卡套現的行為,認為楊某的該行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于2018年2月3日與楊某解除勞動合同。
楊某不服,就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事宜提起仲裁,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楊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953.16元×3(月)=11859.48元,駁回了被告的其他仲裁請求。
楊某認可仲裁結果,未提起訴訟。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楊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刷卡套現的行為,公司認為楊某刷卡套現并以被告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是否為違法解除。
本院認為,公司是以楊某在三次刷卡后其車隊卡均無對應的充值記錄,且依據本單位的監控錄像顯示被告有往信封里裝現金,并將信封鎖入抽屜,而且在事發最后一天有外人來找被告取信封的行為,推斷被告有刷卡套現的行為。
而其未有直接證據證明楊某裝入信封的現金就是其刷卡的金額,公司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被告三次刷卡的記錄在車隊卡的充值流水中均沒有對應的記錄,且楊某已對此進行了合理的解釋。
綜上,楊某推斷被告存在刷卡套現的行為過于主觀,事實依據不足,對此不予認定。
公司以此為由按照楊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其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本案中應為3953.16元×3(月)×2倍=23718.96元。
但基于楊某仲裁裁決的經濟補償金予以認可,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對此予以尊重。
綜上:判決公司支付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1859.48元。
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公司解除與楊某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對此,公司應當足夠審慎并充分舉證作為勞動者的楊某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
但公司僅依據充值記錄和監控錄像推斷被上訴人刷卡套現的行為,具有較強的主觀性,且在被上訴人作出合理的解釋后,亦未能進一步舉證證實其主張,故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一審法院認定公司解除與楊某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可以猜想,刷的是信用卡,儲蓄卡直接取錢,談不上套現。從公司出示的證據來看,是推測楊某幫助王某刷信用卡,每次2000元,但沒有當時就給王某充值,而是可能等后面有人用現金充值時抵扣,最終把現金截留,達到套現的目的。
類似的案例現在也是層出不窮,有明目張膽在加油站兜售套現業務的,也有主動拿自己的油卡給點折扣代你充值的,不但套現還套發票。也有通過虛假交易來套現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作為企業加強內部管理的確沒錯,也調取了一些資料,但是也要聽一聽員工的解釋是否合理,自身的證據是否確鑿。不能先行作有罪推論。不過我也很好奇,楊某作出了什么合理的解釋能讓法院采信呢,歡迎大家留言猜想哦。
如果確實認為楊某有套現的嫌疑,是可以繼續重點關注一下,有了目標,其實查起來很方便,而且如果確實通過套現盈利,不會就干那么幾次的,等有了確鑿證據再行解除。關鍵估計公司認為證據已經足夠了,但法院并不認可。
另外一個細節是,仲裁裁定是支付經濟補償,法院認定是違法解除支付經濟賠償金,但是由于楊某認可仲裁結果,未上訴,所以法院并未改判,楊某少了一萬多元的賠償哦。不過勝訴就好,錢還可以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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