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pos機新規

 新聞資訊2  |   2023-07-21 11:07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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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銀監會pos機新規

銀監會pos機新規

5月4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以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

中國銀保監會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要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等行為。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10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認識

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各有關方面要充分認識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從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保持經濟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認真抓好相關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結合的原則,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對相關非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三、明確信貸規則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范,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四、規范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處理。

五、嚴禁非法活動

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六、改進金融服務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采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七、加強協調配合

民間借貸活動情況復雜、涉及方面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

八、依法調查處理

(一)對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

九、加強宣傳引導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范意識,引導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此前,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正是重點打擊對象!

所以,還在違法放貸的人,盡快收手,否則,以下八大罪名都是為你準備的:

違法放貸八大罪名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對組織、領導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對所有成員的犯罪行為負責,造成他人傷亡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最高可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去年鬧的沸沸揚揚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貸就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警方的努力下,當初涉嫌侮辱、侵犯蘇銀霞、于歡母子的犯罪人員被陸續抓捕歸案。該犯罪團伙已被繩之以法。吳學占團伙被指控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9項罪名。

二、高利貸逼債各類罪

高利貸逼債各類罪,由于高利貸高出國家規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高利貸必然和花樣繁多的逼債行為緊密結合,滋生各類犯罪 。比如借貸時設置隱形歧義條款,設置合同陷阱隱瞞高額利息,事后在合理債權范圍外,通過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獲取非法部分的利益,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搶劫、綁架、詐騙等罪。

再如強迫借款人低價以以房抵債、以物抵債的強迫交易罪

故意傷害借款人及其親屬的故意傷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毀財罪

破壞設備、搗毀農作物等破壞生產經營罪

硬闖或拒絕離開影響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強制侵入住宅罪

案例繁多,不一一舉例。

三、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這種案例雖不鮮見,實際上仍疏于打擊:

江蘇沭陽的周某把個人房產抵給銀行,以做工程的名義三次從銀行貸款,并將貸來的款高利出借給康某,從中獲利28.8萬余元。后周某被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2萬元。

四、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多次騙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陳某通過偽造虛假的銀行現金流量記錄和產品購銷合同,同時由某商貿公司及其他人為其擔保,在某銀行貸款人民幣150萬元。貸款到賬后,陳某將大部分貸款用于放高利貸,而貸款到期后被告人陳某逃匿,致使銀行方面無法按期收回貸款。陳某被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個人吸收20萬元,單位吸收100萬元符合立案標準。

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其例:

江蘇句容的張某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以高息名義公開向他人非法集資近1000多萬元后再高息放貸給他人,由于放出去的貸款未能及時收回,導致資金鏈出現斷裂,至案發還有近700萬元債務未能償還。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連同其他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六、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個人集資詐騙10萬元,單位集資詐騙50萬元符合立案標準。

安徽蕪湖的馬某婭從事著賭場放高利貸的“生意”。以月息6%~60%不等的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編造投資已中標3條高速公路等建設工程需要融資的謊話,騙取情人及其親戚、朋友1328萬元。期間,馬某婭每月按時付給他們利息,后不知去向。最終,馬某婭被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30萬元。

七、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

福建東山的陳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詢公司,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將該公司按金融機構模式設立財務部、信貸部、營業部、投資部等八個部門,主要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共吸收個人理財存款15筆,合計204.2萬元,向林某武、陳某濱等人發放貸款合計195.56萬元,被法院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8萬元。

八、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符合立案標準。

以往司法實踐中高利貸被判非法經營罪不乏其例:

對放高利貸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影響最大的莫過于2003年的“高利貸第一案”涂漢江等非法經營案。當時最高法刑一庭給公安部經偵局的《復函》認為,高利貸行為系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數額巨大,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武漢中院終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涂漢江等有期徒刑三年。

之后,因放高利貸而被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時有出現。

2011年瀘州何有仁違反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在未取得發放貸款的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非法辦理金融業務,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600余萬,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被瀘州中院終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半,并處沒收財產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00余萬元。

此外,有些高利貸已非純粹的民間高利借貸,一旦成為具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地下錢莊”,包括利用POS機套現,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經營罪,可以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實際生活中這種放高利貸的“地下錢莊”并不少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是指以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下錢莊”方式,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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