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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資訊2  |   2023-07-17 10:27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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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抓法院怎么判?

——上海刑辯律師帶你了解現行司法機關對于非法經營罪的裁判思路

(2022)執業經驗045號

前情提要:

案例①以公司名義在銷售助動車期間,要求購貨單位除支付4,000輛助動車價款外,還支付返利款704萬元,未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銷售和獲利情況,將該款予以上交處理,個人未占有、使用。原判認定公司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認定徐某某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當,最終判決原審被告單位無罪;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無罪。

案例②未經許可,自稱資深證券分析師、私募操盤手,并以“牛股師”的名稱,在網站上發布以評股、薦股為主要內容的文章,向眾多證券投資人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有償咨詢服務活動,從而收取股票投資指導費共計人民幣351萬余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五萬元。

案情簡介: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單位上海景現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訴訟代表人楊坤祚,上海景現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審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上海景現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現公司”)、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3日作出(1999)楊刑初字第123號刑事判決。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徐某某不服,提出申訴,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楊刑監字第5號再審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葛海英、葉和忠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楊坤祚、原審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上海市公安局巡警總隊三產上海景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鴻公司”)與上海現代音像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公司”)于1997年4月合資聯營景現公司,經營五金交電、摩托車、助動車及配件等,巡警總隊調徐某某任景現公司經營負責人。1997年8月至1998年2月,由被告人徐某某負責經營的被告單位景現公司,在銷售嘉陵牌、新大洲牌助動車的同時,擅自要求客戶上海申浦文化用品公司以現金支付牌照費,并規定每副牌照費的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至2,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不等,共計倒賣助動車牌照4,000副,非法獲利704萬元,計入公司“小金庫”賬目中。

原判認為,被告單位景現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在銷售助動車同時擅自規定牌照價格,與助動車分開銷售,非法經營,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徐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處被告單位景現公司罰金800萬元;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違法所得704萬元予以追繳。

再審中,各方意見如下:

原審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楊坤祚認為,景現公司未非法經營,也未非法獲利,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請求宣告被告單位景現公司無罪。

原審被告人徐某某認為,已將銷售帶牌助動車的返利款上繳市公安局巡警總隊,本人未從中牟利,原判認定其構成犯罪,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徐某某通過批發銷售帶牌助動車,從零售單位批零差價的巨額利潤中返利,不能因此認定徐某某倒賣牌照;景現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銷售帶牌助動車并不知情,景現公司也未因此而獲利;請求宣告徐某某無罪。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存在不當,對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的申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沒有異議。

經再審查明,1997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巡警總隊三產景鴻公司與現代公司合資聯營景現公司,經營五金交電、摩托車、助動車及配件等,注冊資金100萬元,景鴻公司出資48萬元,占注冊資金48%,現代公司出資52萬元,占注冊資金52%。法定代表人為楊坤祚。同年7月,景現公司注冊成立。原審被告人徐某某負責景現公司經營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在有關車管部門配合下,負責銷售積壓的嘉陵牌助動車。

1997年8月至1998年2月,徐某某以景現公司名義在銷售附牌照的嘉陵牌、新大洲牌助動車期間,要求購貨單位支付車款時,分三種車型返利,分別為1,430元、1,760元、2,060元。銷售助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支票結算,賬目登記在景現公司財務賬冊中。返利全部以現金結算,不出具任何憑證,返利賬目登記在徐某某管理的小金庫賬冊的返利項下。購貨單位上海申浦文化用品公司除支付4,000輛助動車價款外,還支付返利款704萬元,徐某某未告知景現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坤祚上述銷售和獲利情況,將該款予以上交處理,個人未占有、使用。

以上事實,有景現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證人王甲、周某某、金某某、王乙等人的證詞,景現公司的相關財務資料以及徐某某的陳述等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再審庭審質證屬實,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單位犯罪應體現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非法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徐某某除要求購貨單位以支票形式支付車款外,再以現金形式返利,未經景現公司討論決定,亦無證據證實景現公司事后獲取上述返利款,因此,原判認定景現公司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證據不足,景現公司犯非法經營罪罪名不能成立,認定徐某某作為景現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當,應予糾正。景現公司訴訟代表人楊坤祚關于景現公司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意見應予采納;徐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徐某某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意見可予采納。綜合徐某某在銷售帶牌助動車過程中收取不當返利,但個人未占有、使用等具體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1999)楊刑初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單位上海景現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無罪;

三、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律師解讀:

非法經營罪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依本條原意是指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人不商”,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將會使許多沒有任何經營許可證(非經營者)的買賣物品和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的行為得不到懲處,因之,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

2、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3、本罪的客體為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市場秩序。

4、本罪的客觀方面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①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我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應當指出,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否則,就不能對之加以認定。此外,是否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加以變化調整。②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于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資格,無法獲取有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便從他人處購買甚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制裁。由此,買賣許可經營證件及批準文件的不法行為也應運而生。此種行為,直接促使了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活動泛濫,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此,亦應以刑罰予以懲治。進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者合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用來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屬于某國或某地區的有效憑證。其為進口國和地區視原產地不同征收差別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區別待遇的一種證明。所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一般是指對限制買賣物品的經營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如煙草專賣許可證就是煙草專賣局頒發給企業單位和個人準許其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證書,它包括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所謂準運證,是由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而簽發的辦理煙草托運手續的證書。前者是領證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料證明文件,是區分煙草行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重要憑證。后者是領取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合法與否的重要憑證,國家主管部門經審查批準后將上述證件發給單位和個人,以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監督和統一管理。③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④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本罪屬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并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是加重情節。一般來說,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作為“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以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情節來考慮。所謂其他情節,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很壞的;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的;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罪名解析:

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規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

下面一則公訴機關指控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為多人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收取的股票投資指導費合計為人民幣8,013,000余元涉嫌非法經營罪罪名成立的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書案例,可以分析上海地區司法系統對于非法經營罪案件的裁判思路。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羅敏,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住本區新橋鎮明中路XXX弄XXX號,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金融刑訴(20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敏犯非法經營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于同年9月16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判決宣告后,被告人羅敏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5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滬一中刑終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2014)松刑初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本院重新審理。本院于2015年9月1日收到發回重審裁定后,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敏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期間,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兩次建議本院對該案延期審理。因本案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3個月。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始,被告人羅敏自稱申萬資深證券分析師、私募操盤手,并以“牛股師”的名稱,在網易等眾多財經網站上撰寫以評股、薦股為主要內容的文章,吸引社會不特定人員關注。2007年5月25日至2013年7月16日間,被告人羅敏在未經國家證券主管部門批準或許可的情況下,通過使用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XX的QQ聊天軟件及手機飛信,以收取股票投資指導費的形式為李甲、曹某某、熊某某等證券投資人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的直接有償咨詢服務活動。經審計,被告人羅敏在上述期間,共收取的股票投資指導費合計為人民幣8,013,000余元。

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羅敏在本區新橋鎮住處被公安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事實,向法庭提交了證人李甲、曹某某、陳甲、謝某甲、劉某甲、熊某某、韋某、范某某、靳某某、劉某乙、陳乙、胡某、何某某、劉某丙、張某某、戴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高某、李某乙、尹某某、李某丙、凌某某、王某乙、謝乙、潘某某、殷某、舒某等人的證言,上海銀華同大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調取的被告人羅敏的記賬筆記本、聊天記錄,轉賬憑證、銀行賬戶明細和相關照片以及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案發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敏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羅敏到案后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故建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羅敏對指控的非法經營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被查獲的兩本筆記本中的臺賬流水確系本人親筆所記載的這幾年全部收入,不僅包括違法收取的股票投資指導費,還包括2009年至2013年案發前的網上裝修設計等費用計人民幣225萬元、網上廣告與劉瑛等人代購等費用計人民幣225萬元。

辯護人認為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羅敏筆記賬本上記錄的臺賬全部是被告人羅敏收取的股票投資指導費,公訴機關依據審計鑒定報告來確定被告人羅敏的違法經營數額有誤,應以偵查部門已經查實的數額來認定其違法經營數額,且被告人羅敏主觀惡性較小,案發后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25日至2013年7月16日間,被告人羅敏未經國家證券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許可,自稱資深證券分析師、私募操盤手,并以“牛股師”的名稱,在網易等眾多財經網站上發布以評股、薦股為主要內容的文章,吸引社會不特定人員的關注,并通過QQ聊天軟件及手機飛信,向眾多證券投資人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有償咨詢服務活動,從而收取李甲、曹某某、熊某某等眾多證券投資人的股票投資指導費共計人民幣351萬余元。

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羅敏在本區新橋鎮的住處被公安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敏在重審庭審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李甲、曹某某、陳甲、謝某甲、劉某甲、熊某某、韋某、范某某、靳某某、劉某乙、陳乙、胡某、何某某、劉某丙、張某某、戴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高某、李某乙、尹某某、李某丙、凌某某、王某乙、謝乙、潘某某、殷某、舒某等人的證言以及證人劉瑛的情況說明,上海銀華同大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調取的被告人羅敏的記賬筆記本、聊天記錄,轉賬憑證、銀行賬戶明細和相關照片以及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案發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羅敏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公訴機關系根據審計鑒定報告的1965筆計801萬余元的銀行卡賬戶收款記錄與被告人羅敏筆記本對應臺賬收款記錄在收款時間、單筆收款金額上的相互印證,并結合相關28名證人的報案記錄等證據而予以認定。本院認為,審計鑒定報告的1965筆計801萬余元的銀行卡賬戶收款記錄中,現有證據無法排除其中被告人羅敏供述的450萬元的其他收入,根據罪刑法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當在指控的非法經營數額中予以扣除。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敏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以收取股票投資指導費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資人提供有償咨詢服務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敏到案后能夠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實,故采納公訴機關及辯護人的相關意見,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羅敏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情節、性質和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敏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三、扣繳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回到題目,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抓法院怎么判?作者結合辦案經驗,簡要發表以下看法:涉嫌非法經營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一旦被采取強制措施,則需要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團隊的幫助。此類案件要綜合考慮具體案情來分析研判提出充分有力的意見,才能對案件的辯護起到有效的、決定性的作用。此類案件由具有豐富專業刑辯經驗的律師介入處理才能爭取良好的辯護效果。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21.03.01

【非法經營罪】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近似罪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虛假廣告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司法文件: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既涉嫌非法經營又涉嫌偷稅的經濟犯罪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的批復 公安部 2001.03.20 公經〔2001〕253號

行為人在實施非法經營犯罪過程中,又涉嫌偷稅構成犯罪的,應以處罰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實行數罪。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刑事法律適用問題解答 2002.04.01

7.認定非法經營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非法經營罪是1997年修訂后刑法規定的一個新罪名。從定罪方面看,目前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構成本罪的行為,除了具有未經許可,無證經營的特征外,還應當注意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非法經營的不是國家有關機關或部門規定應當專營專賣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一般宜作為違法行為認定。例如,對于私下買賣內容上既不淫穢、又不反動的碟片或光盤的行為,不能僅僅因為無證經營數量較大、非法獲利較多,就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如果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確實達到嚴重程度,且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的,應以其他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于非法經營行為,在考慮認定本罪時,一般應以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所明確規定的刑事罰則為依據。不能把非法經營罪當作新的""口袋罪""擴張適用。

8.單位犯非法經營罪如何處罰

答: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依法判處自由刑外,還應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在確定罰金數額時,可分以下幾種情況判處:一是能夠查清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的,判處個人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金(不能少于一千元);二是單位非法經營虧損,個人確實沒有違法所得的,根據個人的犯罪情節及繳納能力,依照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酌情判處不少于一千元的罰金;三是違法所得名義上歸單位占有,實際被個人以各種名目任意揮霍,或者有跡象表明個人從中獲利的,可以考慮以名義上歸單位的違法所得為基數判處罰金。總之,應當兼顧兩個方面:一是對于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一定要依法判處財產刑,決不能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到便宜。二是在經濟上制裁犯罪時,也應當注意體現刑法的公正性,不能把本應由單位承擔的刑罰,轉嫁或者同時判給個人承擔。"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打擊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2.08.09 公經〔2002〕928號

非法代理銷售國內航空公司國際航線機票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08.23 法釋〔2002〕26號

第一條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準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04.08 法發〔2011〕155號

三、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要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的適用范圍。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規定的“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2.06.18 法發〔2012〕12號

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或者運輸、攜帶、寄遞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進出境,沒有證據證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未達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構成非法經營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 2012.09.06 安監總管三〔2012〕116號

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麻黃草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買賣麻黃草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05.21 公通字〔2013〕16號

(四)違反國家規定'采挖、銷售、收購麻黃草,沒有證據證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為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 2013.10.09 高檢研函字〔2013〕58號

根據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以及票據法關于匯票可背書轉讓的規定,匯票買賣行為不同于支付結算行為,將二者等同可能會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實踐中,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比較復雜,對于單純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015.05.18 法〔2015〕129號

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出于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5.09.18 新廣電發(2015)229號

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生產、銷售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含軟件),以及為非法廣播電視接收軟件提供下載服務、為非法廣播電視節目頻道接收提供鏈接服務等營利性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按照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01.01 法釋〔2016〕29號

第六條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01.01 法釋〔2016〕29號

第六條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019.02.20

5.關于非法經營罪的適用準確理解和適用《環境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應當注意把握兩個原則:一要堅持實質判斷原則,對行為人非法經營危險廢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作實質性判斷。比如,一些單位或者個人雖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沒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情形的,則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論處。二要堅持綜合判斷原則,對行為人非法經營危險廢物行為根據其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綜合判斷其社會危害性。比如,有證據證明單位或者個人的無證經營危險廢物行為屬于危險廢物非法經營產業鏈的一部分,并且已經形成了分工負責、利益均沾、相對固定的犯罪鏈條,如果行為人或者與其聯系緊密的上游或者下游環節具有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且交易價格明顯異常的,對行為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污染環境罪和非法經營罪中,擇一重罪處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01.01 法釋〔2019〕16號

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2020.02.06 法發〔2020〕7號

(四)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 2020.02.13 市監競爭〔2020〕13號

二、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價格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通知 2020.09.01 公通字〔2020〕9號

二、經濟犯罪偵查局管轄案件范圍(共77種) 71.非法經營案(第225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2020第二次修訂) 2020.10.30

七、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機構和個人利用“薦股軟件”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的規定,配合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等,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03.01

第十一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2022.05.15

第七十一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4.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二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六)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七)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的。

(九)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實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產、銷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的;

3.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的。

(十一)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以超過百分之三十六的實際年利率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五十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2)以超過百分之七十二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十次以上的。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按照第1、2、3項規定的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同時具有第5項規定情形的,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確定。

(十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從事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風險提示:

本文所有內容均為作者個人辦案研究的觀點分享,數據均取自公開渠道,不保證其原始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權威性,僅供讀者參考。同時鑒于司法案件中個案化的差異、辦案地區內部規則的不同,文章中的觀點并不構成具體的建議,也不代表作者所執業律所的觀點。

本文純屬拋磚之作,如有不妥之處請不吝賜教。

周鈺淇 律師

202 2 年 10 月 14 日

地址:上海市吳江路31號東方眾鑫大廈17層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

歡迎合作、咨詢(微信同號)煩請注明來源/抖音/b站/知乎同名。

作者簡介:

周鈺淇,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曾任職于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分局、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擅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業態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

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民事案件:

* 周某涉嫌詐騙罪判處緩刑案

* 魯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判處緩刑案

* 李某涉嫌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案(已取保)

* 李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已取保)

* 王某涉嫌開設賭場罪案

* 徐某與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 王某與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 鄧某與張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 蔣某與陳某租賃合同案

* 白某與候某、河南省某汽車運輸總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 許某與某水利局、某鄉人民政府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 王某與海南某建設有限公司、海南某建設有限公司新鄉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 樊某與某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李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 秦某與陜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 徐某等與滕州市某鍋爐制造有限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案

* 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某橡膠有限公司、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 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某置業有限公司擔保物權糾紛案

* 河南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浙江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 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張某、張某、韓某實現擔保物權糾紛案

* 彭某與中國西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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