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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用pos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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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離婚老兩口起訴:錢還我們 富陽法院支持老人訴訟
對子女,做大人的真叫傾囊而出。你們要買房子,喏,首付拿去;生意周轉不過來,沒關系,我們的錢先墊一墊。
所以,當去年兒媳提出離婚時,老兩口懵掉了。后來勸說無效,老兩口無奈轉換思路,既然人勸不回來,那么錢要追回來。由此,第二個官司出場了,老父親告了小兩口,當年資助你們的錢都還來。
這樣的官司,法官會怎么判呢?父母資助款以后怎么分割,可能跟很多人都有關。杭州富陽法院判決的這起官司法理很清晰。
前前后后
父母資助過102萬元
小李與小紅的婚姻正好應了“七年之癢”,2010年登記結婚的他們到2017年走不下去了。妻子小紅起訴到法院要離婚。
兒子兒媳鬧離婚最心焦的是小李的父母,因為他們付出的太多太多。老李夫婦和小李夫婦都在杭州某市場經營小百貨,各自有攤位。
后來有了孫子后,老兩口就把自己的鋪位也交兒子兒媳打理,接過培養孫輩的擔子回到富陽老家。
在勸說兒媳無效后,老兩口和小兩口開始算賬。
2013年,小兩口想在杭買房。當年7月19日、7月24日、7月25日,老李陸續通過轉賬或以現金方式將67萬元交付給小李,作為購房首付款。
2013年,兒子說停車不方便。當年12月30日,老李又給小李15萬元買車位。
2016年2月24日,小李和妻子小紅因經營買賣需要,老李又將存有的20萬元的銀行卡(戶名為老李,余額為20萬元,另有5萬元系POS機押金)交付給小兩口使用,并由小紅在金額為25萬元的借條上簽字確認。
在兒媳起訴離婚官司后沒多久,2017年底,老李至富陽法院起訴,要求小李與小紅共同歸還借款共計102萬元,案由為民間借貸,證據是針對每一筆借款,都有借條。前兩張都是小李簽字的,最后一張小紅也有簽字。
到底是贈與
還是借款
因為涉及到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問題,這邊民間借貸官司一開打,那邊離婚官司先等一等。
開庭的時候,老李坐在原告席,對面被告席上坐著小李夫婦。在審理中,對面的兒子跟這邊的父親其實是同一戰線的。小李對老李起訴的事實及訴訟請求均予以認可。
意見都是兒媳提的。
小紅說,那些小李寫給老李的借條都是為了這次起訴臨時補起來的。而且雙方并不存在借貸關系,那些錢是老李對兩夫妻的贈與。再則,即便這些款項屬于借款,也應當是小李的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駁回老李的訴訟請求。
案子一共經過三次公開庭審,無論事實還是法理都越辯越清晰。
第一,算不算贈與?
認定贈與應高于一般證明標準,主張款項系贈與一方(在本案中即為小紅)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贈與法律行為的成立,取決于贈與人同意在無需受贈人給付對價的情形下負擔單方面無償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屬于單務合同,應謹慎認定。因此贈與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
而在本案中,老李向兒子及兒媳交付102萬元這一行為本身并不能當然推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老李在交付錢款時并沒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小李和小紅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這是贈與。況且還有借條,借條正是對款項性質系借款的確認。所以借貸關系無法推翻。
第二,兒子寫給老子的借條算不算數?
基于小李與老李的身份關系,小李出具的借條的證明效力確實有待評估,但在未有其他充分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僅依據雙方的身份關系無法否認借條的效力。
第三,是兒子的個人借款,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這一家人到底是生意人,當年錢款來往的證據保存得有條有理。法院將銀行轉賬記錄、流水明細、老李的款項來源、交付時間、地點等具體事實逐一核對,以及通過對小李購房、購車位發票等予以逐項審查核實,發現時間及金額都吻合。
結合小李與小紅在婚姻關系期間的經濟能力,可認定他們購房、購車位及經營資金來源并非自有資金,確從其他渠道取得資金。
另外,這些借款都發生在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分別用于購房、購車位及經營攤位所需,系家庭共同生活及共同經營所需,且購房、購車位的利益及經營所得均為夫妻共享,那么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小李和小紅共同償還。
所以,最后法院判決全部支持老李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經生效。
這邊這102萬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邊的離婚官司中也將此考慮到財產分割里面去了。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各自承擔一半。在借貸官司之后,離婚官司也判了。
法官說,在法律意義上,子女一旦成年,父母已盡撫養義務,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是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并非父母應負擔的法律義務。沒有明確約定是借款并不代表為無償贈與,如果是贈與性質必須父母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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