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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拖欠一年
pos機拖欠一年
辦了一張信用卡,透支消費8913元,卻長期不按時還款,10余年后,銀行信用卡中心系統顯示,尚欠21萬元的透支利息及違約金。近日,經東寶法院審理后判決,除已償還給銀行的2.5萬元,借款人還需償還透支利息、違約金1.7萬元。
今年52歲的沙洋人謝某,2007年10月,向荊門一家銀行申請了信用卡,同意遵守信用卡的使用規定。2007年11月14日至17日,謝某通過該卡分三次共取款5000元;2008年3月5日,謝某又用該卡刷POS機消費3913元。2007年至2008年,謝某使用信用卡總計消費8913元,此后未再發生消費、取款等。
兩年多之后,2010年6月10日,謝某還款949元;2014年6月25日,還款146元;2014年6月30日,還款2332元;2015年12月11日,還款13504元。按先還本付息原則,至此所欠本金(含超限費、年費)已償還。
后來,謝某又償還部分款項,至2016年12月7日止,他共計還款2.5萬元。截至2019年6月4日,銀行信用卡中心系統顯示,謝某尚欠21萬元(本金0元、透支利息15.2萬元、滯納金或違約金5.8萬元),經催交無果后,銀行將謝某告上法庭。
謝某辯稱,銀行以各種理由收取的本金外的超限費、利息等遠遠超過了24%的利率標準,超出部分不應支持;截至2016年12月7日,他已經還款25367元,按先還本付息原則,已經全部結清;合同當中超限費用、年費作為本金計算利息沒有法律依據,同時2017年1月施行的規定已經將超限費、滯納金取締了。
法院審理后認為,謝某向銀行申請辦理了信用卡,聲明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領用合約的規定,并通過信用卡使用了銀行款項,其與銀行之間形成了以信用卡為表現形式的借款合同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謝某使用信用卡形成了對銀行的欠款,應當在約定的到期還款日前償還。
謝某未在還款期限內償還所使用的銀行款項,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謝某于2007年11月14日至2008年3月5日間僅透支消費8913元,如今面臨21萬的透支利息及違約金,若支持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明顯對謝某不公。此外,銀行明知謝某存在逾期未還款情況,長期不采取訴訟、仲裁等有效措施,而是簡單地發出催收通知后,任由欠款從約9000元不斷擴大,銀行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致損失擴大,其行為亦存在過錯,且不能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對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第六條嚴格執行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標準,對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的規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對銀行計算的年費、超限費、透支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等予以調整,以年利率24%為限。經核算,截至2019年11月17日,按年利率24%計算透支本金8913元的利息為34045元,加上本金8913元,共計42959元。謝某已償還了25367元,尚余17591元未償還。
綜上,東寶法院一審判決:謝某償還銀行透支利息、違約金17591元(此數額算至2019年11月17日)及計至透支款項還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違約金(以8913為基數,按年利率24%標準,從2019年11月18日算至清償之日)。(荊門晚報記者 朱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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