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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池pos機按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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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河池中院
6月25日
河池法院開展涉黑惡案件集中宣判活動
一天內連續宣判5起涉黑惡案件
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犯罪
其中
市中院對程建文等11人涉惡案一審宣判
該案件已于此前對外發布
詳情點擊:掃黑除惡 | 搶劫、綁架、非法拘禁……宜州程建文等11人涉惡案件今日宣判
下面進入各院宣判現場
金城江法院
伙同惡勢力報仇,一人犯數罪
法院查明
2018年5月1日,被告人韋某某參與覃某(已判刑)與被告人韋某、羅某(犯案時未成年)之間的持械斗毆,該次斗毆造成一人輕微傷。
次日晚,韋某某跟隨以楊某成、向某明(已判刑)等人尋至夜宵攤欲找韋某報仇,在夜宵攤進行打砸恐嚇食客,并將外形與韋某相似的食客韋某全強行帶走,在確認其并非韋某后放回。
同月19日,韋某某伙同楊某成、向某明等人幫人“平事”時與另一團伙的被告人李某泉、吳某山、陳某(均未成年)發生對峙,后引發兩伙人持刀斗毆,造成一人輕傷,兩人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韋某某2016參與實施了一起搶劫(犯案時未成年),被告人韋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被法院判刑。
△被告人作案做事的牛角刀、伸縮棍
▽法警展示被告人作案所持的管刀
法院認為
6名被告人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其中韋某某伙同他人屢次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屬惡勢力犯罪,其行為應從重處罰。且韋某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圖為宣判現場
法院判決
被告人韋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千元;
被告人韋某犯聚眾斗毆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羅某、李某飛、吳某江、陳某4人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至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至二年不等。
都安法院
黃某慧等5名被告人涉惡案
法院審理查明
2014年以來,被告人黃某慧伙同被告人黃某成、黃某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在都安瑤族自治縣高嶺鎮五峒村、五峒街一帶尋釁滋事,以“看不順眼”為由,隨意毆打高嶺鎮五竹中學多名未成年學生及過路群眾,并且唆使時年未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韋某龍、韋某合等人進入學生宿舍毆打五竹中學未成年學生,造成五竹中學學生內心恐懼,影響了學生的生活秩序和學校的教學秩序。
被告人黃某慧、黃某成、黃某還實施了損壞摩托車以及糾集被告人韋某龍、韋某合等人扎破他人車輛輪胎等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圖為宣判現場
法院認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慧、黃某成等5人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惡劣,5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黃某慧、黃某成、黃某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應從嚴處罰。被告人黃某慧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韋某龍、韋某合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
△合議庭宣讀本案判決
法院判決
被告人黃某慧、黃某成、黃某、韋某龍、韋某合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
羅城法院
莫淋棟等30人涉黑案后續,再有2人獲刑
法院查明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2自2015年以來,在邱鈞、莫淋棟等人勢力逐漸壯大過程中,先后糾集被告人黃某飛10人(以上十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黃某軍。而后在爭強爭霸,攫取非法利益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以邱鈞、莫淋棟為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黃某軍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開設賭場1起、故意傷害1起,并實施了2起違法行為。
故意傷害
2015年3月1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黃某軍跟隨莫淋棟、黃某飛等人在宜州城區某KTV包廂喝酒,后因隔壁包廂的覃某斌、吳某仁兩人進錯包廂,莫淋棟等人即與其在包廂內發生口角并引發打斗。黃某軍等人持尖刀將覃某斌砍傷。經鑒定,被害人覃某斌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開設賭場
2015年初至2017年6月間,被告人黃某軍等人受雇于莫淋棟,負責維護和管理在宜州城區城東、城南、西郊等街道的臨街10余個門面擺放數十臺賭博機。被告人陶某成直接負責向轄區派出所相關公安民警、協警進行協調,為莫淋棟等人擺放賭博機通風報信及對賭博機的擺放進行指揮。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公安機關先后查獲上述人員擺放的賭博機36臺。經鑒定,上述36臺賭博機均屬賭博游戲機。
此外另查明,2016年12月9日22時許,被告人黃某軍等人受莫淋棟指示,協助其追債,將韋某花從宜州區河池學院附近強行拉上車,并帶至某沙場看管至次日凌晨2 時許,后將韋某花轉交給另一名追債人班某濤。
2016年秋季的一天,因羅某興在宜州好特電玩城內用水潑灑放賭博機屏幕,在莫淋棟的指示下,被告人黃某軍等人在好特電玩城辦公室內對羅某興進行毆打。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黃某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二、被告人陶某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天峨法院
覃建強等29人涉黑案后續,覃某州獲刑
法院查明
2015年6月,以覃建強(已判刑)為首的黑社會組織成立宜州區高麗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麗公司)用于放高利貸及代人追債,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覃某州慕名加入該組織,并投錢用于該組織放高利貸,且于2016年2月至3月,負責管理該組織的財務以及組織成員在公司的伙食。
2016年1月5日16時,被告人覃某州受人委托,與高麗公司的覃某程、韋某生(均已判刑)等人到宜州某店介入一起民間債務糾紛,幫人追債。
到場后該組織成員對被害人潘某進行毆打后強行將其帶上車拉至宜州區懷遠鎮懷遠街。用餐期間張某恩(已判刑)來到并用一盤剩菜扣到潘某臉上,又將潘某頭按壓在飯桌上,以此威脅還錢。
20時許,在返回市區路上,覃某程等人發現潘某的手機短信里面顯示有13 000元的余額,便以潘某不老實為由進行毆打。然后,覃某程、韋某生等人將潘某帶至宜州區慶遠鎮某商行,逼潘某將卡內的13 000元轉入韋某威(已判刑)的賬戶,還通過POS機刷潘某信用卡在商行內分四次共套現了7700元。覃某程等人得到潘某20700元后才讓其離開。過后,韋某忠讓覃某州將其中8000元交給委托人。
△圖為宣判現場
法院認為
以覃建強(已判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自2015年至2017年期間采取暴力、威脅、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有組織實施一系列違反犯罪活動,在宜州城區形成重大的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而被告人覃某州接受以覃建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與管理,積極參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覃某州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過程中參與非法拘禁一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合議庭宣判
法院判決
被告人覃某州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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