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店支持pos機支付,能否因送貨人員稱不能刷卡而拒收貨物

 新聞資訊2  |   2023-06-17 09:36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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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店支持pos機支付

到店支持pos機支付

從網上訂貨后,約定貨到刷卡付款,能否因送貨人員稱不能刷卡而拒收貨物?

以案釋法李某是一名上班族,由于平時工作忙,很少有時間逛超市,因此喜歡在網上訂購一些日常用品,既省時又方便。上周,李某又在某網站上訂購了一些生活用品和水果蔬菜,支付的時候選擇了貨到刷卡付款。但送貨員來送貨時卻稱POS機出現了故障,因此刷不了卡,只能現金支付。對此,李某十分無奈,只好交了現金。送貨人員走后,李某心想明明自己選擇的是刷卡付款,可偏偏 POS機壞了,還得麻煩自己到銀行專門取了一次現金,本來想省事兒,卻更費事了,真是越想越生氣,剛剛就應該拒絕收貨。那么請問,買家提交訂單的時候選擇了刷卡,而貨到付款時,送貨人員說刷不了卡了,買家可以拒絕收貨嗎?學法用法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基于此,合同依法成立之后,當事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本案中,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是“刷卡付款”,那么,賣家在送貨時應提供合格的終端器(POS機),買家李某在支付時提供銀行卡。若無特別約定,買賣雙方不能單方變更支付方式或者解除合同。但是,當李某收到貨物后準備付款時,送貨員卻稱 POS 機壞了,要求李某改變支付方式,此時,賣家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結合本案中的具體情形,POS機的故障已經阻礙了合同目的的實現,因此,李某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并通知網站方面。網上購物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李某就無須再簽收該貨物。如果網站方面還有異議的話,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另行解決。當然,即使并非因為POS機的故障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由于李某選擇的是網絡購物方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均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因此,李某也可以據此規定拒絕收貨,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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