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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pos機辦理方法
寧波房地產調控新政于4月17日起施行(新政內容詳見本號報道《寧波房地產調控新政出臺!》)。就新老政策銜接的相關問題,寧波市房產市場管理中心今天特別作出4點說明,請大家務必仔細看!
一、關于共有產權的交易問題
限購范圍內,共有人間的住房產權份額轉讓、贈與業務,因受讓方未增加住房套數,不需受讓方開具購房資格證明。
但共有產權人向第三方轉讓、贈與住房,受讓方需具備家庭購房資格。
根據新政,市六區范圍內共有產權人間的住房贈與,贈與人贈與住房未滿2年,贈與人申請購房資格時,已贈與的住房需計入家庭住房套數。
舉例:2021年4月17日申請限購資格的,2021年4月17日之前2年內已贈與的住房,計入家庭住房套數。
二、家庭購房資格證明適用老政策的兩個前提條件
1、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前、付款前,交易的住房需滿足上市交易條件,不得有限售、查封、征收(拆遷)等限制交易情形存在。
2、交易雙方簽訂合同或認購協議的日期,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日期需在新政發布前,即4月17日前。
即:同時滿足這2個條件的,則在新政前已經開出、還在30天有效期內的原限購證明依然有效。
三、適用老政策的購房款付款憑證、代收代付及個稅繳納證明問題
1、可以認定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的憑證,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轉賬憑證、POS單、付款發票、手機銀行及微信、支付寶的轉賬記錄。現金支付原則上不認可。
2、購房款的代收、代付僅限于配偶或直系親屬,需提供戶口簿等直系親屬證明。
3、適用老政策的個稅繳納證明,其個稅繳納時間要求在政策實施前。
四、關于無補繳記錄的社保繳納證明的說明
不論是何種原因、何種途徑補繳過社保的,均按照有補繳記錄算,也就是不符合《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甬建發[20214]41號)文件精神。
在《浙江省社會保險參保證明》不能顯示到區縣一級社保參保地的過渡階段,具體執行中,按照參保證明上顯示的參保單位的注冊地來認定繳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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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波晚報記者 曾梅
編輯:史詠梅
二審:程旭輝
三審:陳劍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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