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電寶pos機手機版下載,閃電寶代理商分潤找誰要

 新聞資訊  |   2023-05-05 11:14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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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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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和支付機構對簿公堂。幾十萬分潤款究竟應該打給誰?匯付公司銷售總監、收單渠道事業部副總經理能否代表公司?抱團分潤經得住人性的拷打嗎?到底孰是孰非?”

代理商網(支付之家ZFZJ.CN旗下)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代理商因“未收到”分潤款而狀告支付公司的二審判決書。

閃電寶代理商山東網聯金服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山東網聯)與上海匯付數據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匯付公司)、浙江銀商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簡稱浙江銀商)出現了合同糾紛。

浙江銀商是匯付公司的一級代理商(機構),山東網聯與匯付公司、浙江銀商簽了一個三方協議,簽約后山東網聯“下掛”到浙江銀商公司。

山東網聯公司最開始分潤還算正常收到,后來匯付公司將分潤打給了山東網聯的上級(浙江銀商),導致幾十萬分潤款沒有收到。

于是,糾紛就此起來。

山東網聯稱,于2017年3月18日向匯付公司支付30萬元,用途為“網聯金服訂購閃電寶”,后收到匯付公司配送的1萬臺終端機具。山東網聯表示,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與匯付公司、浙江銀商補簽了《閃電寶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三方版)》。該合同證明網聯公司與匯付公司、浙江銀商分別負責閃電寶市場推廣的三個不同領域,三方不存在關聯企業關系及代理關系,匯付公司應當將收益向網聯公司、浙江銀商的專屬賬戶支付。

不過,一審法院認定銀商公司系網聯公司的上級渠道,激活獎勵費由銀商公司指令支付。

山東網聯補充,匯付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出具的《山東網聯金服收益數據說明》證明,山東網聯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支付30萬元購買1萬臺終端機具,截至2017年10月底激活6,318臺,但匯付公司卻將505,440元支付給浙江銀商公司,匯付公司支付不當。

山東網聯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薛某代理匯付公司簽約不屬于表見代理,《備忘錄》對匯付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存在錯誤。薛某時任匯付公司的銷售總監及現任收單渠道事業部副總經理,簽訂《備忘錄》屬于其職權范圍,且網聯公司向匯付公司支付30萬元訂購閃電寶及后續業務咨詢等事宜均系與薛某進行聯系,山東網聯公司有理由相信薛某具有代理權。

我們再梳理一下時間線:

2017年3月21日,匯付公司作為甲方,浙江銀商公司作為乙方,簽訂《閃電寶市場推廣合作協議》,約定乙方作為甲方的合作伙伴。

2017年4月1日,匯付公司作為甲方,銀商公司作為乙方,網聯公司作為丙方,簽訂《閃電寶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三方版)》。同時內容提及“協議書的簽訂不表示甲、乙、丙三方有關聯企業的關系,也不表示甲、乙、丙三方有代理關系”。

2017年10月16日,甲方記名為匯付公司,乙方記名為銀商公司,丙方記名為網銀公司,三方簽訂《備忘錄》,約定:1.丙方的激活返現丙方直接開發票給甲方;2.丙方的月結分潤丙方直接開發票給甲方;3.乙、丙雙方的抱團分潤部分(此數據依據甲方提供的數據為準),雙方五五分,丙方所得部分直接開發票給甲方;以上三項款項由甲方負責協調甲方財務直發丙方,甲方不能直發的,乙方必須收到相關款項3日內發給丙方;該《備忘錄》于匯付公司會議室達成;等等。該《備忘錄》甲方記名為匯付公司,時任匯付公司銷售總監、現任匯付公司收單渠道事業部副總經理的薛某在甲方處簽名,乙方記名為銀商公司,潘某2在乙方處簽名,丙方記名為網銀公司,陳建奎在丙方處簽名。

2018年4月,匯付公司作為甲方,銀商公司作為乙方,簽訂《閃電寶2018年外包服務商市場推廣合作協議》,該協議有效期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協議內容同匯付公司和銀商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簽訂的《閃電寶市場推廣合作協議》大致相同。

2018年4月,匯付公司作為甲方,銀商公司作為乙方,網聯公司作為丙方,簽訂《閃電寶2018年外包服務商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三方版)》,該協議有效期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協議內容同匯付公司、銀商公司和網聯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簽訂的《閃電寶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三方版)》大致相同。

2018年9月30日,匯付公司出具的《山東網聯金服收益數據說明》載明:1.網聯公司從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底,激活匯付公司“閃電寶”產品終端合計6,318臺,稅前收益每臺80元推廣服務費均已按合同約定如數發放至其上級渠道----銀商公司;2.網聯公司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推廣匯付公司產品“閃電寶”,產生的可計推廣費交易量共計4,409,527,333.52元,可計推廣服務費稅前2,404,881.26元(包含會員費收益2,562元、日結收益1,872,511.45元、月結收益529,807.80元),該款項已如數發放至網聯公司指定賬戶。

山東網聯公司主張其收到匯付公司結算的如下激活終端機具的獎勵費用:

1.2017年5月10日收款17,460元;

2.2018年5月11日收款20,641.60元;

3.2018年5月11日收款15,209.60元;

4.2018年5月11日收款10,708.80元;

5.2018年7月18日收款2,716元;

6.2018年7月18日收款4,423.20元。

匯付公司承認上述六筆費用系匯付公司支付給山東網聯公司,但匯付公司系應浙江銀商公司指令將上述費用支付給山東網聯公司,匯付公司已將其余激活終端機具的獎勵費用支付給了浙江銀商公司

一審時,山東網聯敗訴了。

而在二審期間,還有一個細節值得關注。

山東網聯公司以匯付公司網站新聞資訊,欲證明薛某系匯付公司收單業務部渠道總監,系匯付公司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然而,匯付公司對上段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薛某在簽署《備忘錄》時僅為匯付公司的普通員工,并非管理人員,且現已離職。

這個薛某,就是當初在匯付公司辦公室里,三方簽訂《備忘錄》時,“代表”匯付公司簽名的人。彼時,薛某時任匯付公司銷售總監、后任匯付公司收單渠道事業部副總經理。

這里,支付之家網就要說兩句了:

無論如何不要相信支付機構高管一張嘴,一切政策都要落實到那個大紅章。

二審的結果在2020年4月28日公布的,山東網聯公司敗訴了,還承擔了11,757.30元的二審案件受理費。

二審法院認為,山東網聯公司陳述,其于本案中主張的相應激活費及分潤款在其與匯付公司、銀商公司簽訂的《閃電寶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三方版)》及《閃電寶2018年外包服務商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三方版)》中均無約定,其收取上述費用的依據為《備忘錄》的約定,故《備忘錄》的效力系認定本案事實的關鍵。

山東網聯公司主張,訂立于2017年10月16日的《備忘錄》中約定了匯付公司應向網聯公司直接支付激活返現款及抱團分潤款。但該份《備忘錄》中匯付公司處系由“薛某”簽名,并未加蓋匯付公司的公章。銀商公司處由潘某2簽名。網聯公司認為薛某系匯付公司的銷售總監且系涉案合同經辦人,有權代表匯付公司在《備忘錄》中簽名。匯付公司則認為薛某僅系其普通員工,并無相應權限。

幾十萬分潤款就這樣“打了水漂”,他們三方到底誰有錯?

僅通過這個判決書可能很難了解到個中真相,但是至少可以看到山東網聯在這場糾紛里是“利益受損者”,匯付公司似乎也沒有什么錯,那么那個藏在后面的浙江銀商就……

總之,賺錢不易,千萬別輕易相信支付機構高管那些虛無縹緲的“承諾”,一切都要落實到白紙黑字 大 紅 章 !

附二審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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