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pos機出現預處理失敗,未造成金融機構損失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新聞資訊  |   2023-04-27 09:36  |  投稿人:pos機之家

網上有很多關于刷pos機出現預處理失敗,未造成金融機構損失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知識,也有很多人為大家解答關于刷pos機出現預處理失敗的問題,今天pos機之家(www.www690aa.com)為大家整理了關于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本文目錄一覽:

1、刷pos機出現預處理失敗

刷pos機出現預處理失敗

最近有網友咨詢了關于POS機套現的刑事法律問題,他自己擁有多臺POS機,有時候為了方便朋友套現,就幫朋友刷下信用卡,這些朋友都會按時償還,他自己也會從中賺取一點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沒有造成金融機構任何損失,這種幫人套現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本文分析一下。

POS機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

先講下法律規定,兩高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25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的第12條第2款規定,數額在100萬以上,或者20萬逾期未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以上,或者100萬以上逾期未還,或者造成50萬以上損失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未造成金融機構損失的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司法解釋已經規定得很清楚,即使沒有造成金融機構損失,使用POS套現數額在100萬以上的,就構成非法經營罪。問題在于,沒有造成金融機構損失,是否可以作為定罪與量刑的情節呢?

筆者認為,沒有造成金融機構損失,不僅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還可以考慮作了定罪的情節進行處理。舉個例子,張三幫人刷信用卡套現,流水高達600萬,但是他幫的人都會按時償還款項,從未逾期,如果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張三需要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例子里面,銀行賺了很多錢,信用卡持有人解決了暫時的資金問題,可以說幾乎沒有任何影響,當然也沒有擾亂市場秩序。

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8節擾亂市場秩序罪,刑法第3章是為了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市場經濟發展的行為當然需要處罰,但是前面這個例子,只能說對市場秩序產生了潛在的威脅(逾期不還),并沒有產生實質性的危害,筆者認為,這種行為不宜當作犯罪處理,或者說僅作行政違法處理即可。

案例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很多檢察院、法院也認識到單純的套現并按時償還,實際上并沒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審判時會考慮是否造成金融機構損失,將其作為量刑情節處理,甚至在一些案件里面,即使金額較大,檢察院也不會起訴,筆者提供兩個案例給大家。

案例一:(2016)粵1203刑初20號,由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法院處理,被告林某使用POS幫人套現200多萬,公訴機關認為林某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是沒有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林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案例二:渭檢刑不訴〔2021〕3號,該案件由甘肅省渭源縣檢察院處理,陳某使用POS機以虛假交易方式幫朋友套現,金額一共約220萬元,由于沒有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檢察院認為陳某社會危害性不大,決定不予起訴。

以上兩個案件,檢察院都認為沒有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可以從輕處理,案例二甚至都沒有起訴。

寫在最后

有人可能認為,如果這種套現行為都不處罰,那么就會發生混亂,大家就可以隨意拿著POS刷卡套現。筆者的意見是,沒有造成金融機構損失的套現行為,可以作為行政違法進行處理,例如可以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最后再次強調一下,刑法第3章保護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需要處罰嚴重危害市場經濟發展的行為,使用POS機套現且正常償還款項的情況下,是否危害到市場秩序?有待進一步研究。

如有錯別字還望見諒。轉載請注明作者(楊恩雄律師),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聯系刪除。

以上就是關于刷pos機出現預處理失敗,未造成金融機構損失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知識,后面我們會繼續為大家整理關于刷pos機出現預處理失敗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轉發請帶上網址:http://www.www690aa.com/news/34270.html

你可能會喜歡: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 請發送郵件至 babsan@163.com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