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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冒用銀行pos機
冒用銀行pos機
【案例來源】
洛川縣人民法院(2017)陜0629刑初4*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一、2016年5月27日,被害人馮某某在被告人劉某某和韓某某帶領下,到中國農業銀行洛川縣支行找該行工作人員秦某某辦理信用卡,在洛川縣支行二樓秦某某辦公室內找到秦某某后,馮某某在該處填寫了信用卡申請表并提交給秦某某,與秦某某拍照后,馮某某返回家中。在信用卡辦理期間,韓某某囑咐秦某某注意馮某某的信用卡是否辦好,如果信用卡辦理下來,讓秦某某告知他。
2016年6月26日,秦某某在得知馮某某信用卡已發放至農業銀行洛川縣支行后,私自從信用卡發放處領取了馮某某名下的信用卡并電話通知了韓某某,并將信用卡交給了韓某某,韓某某拿到信用卡后,又將信用卡轉交給劉某某并讓劉某某將該信用卡激活,于是劉某某拿著馮某某名下的信用卡到馮某某家找到馮某某本人,以打電話為由,借走馮某某的手機,在馮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馮某某名下的信用卡激活,并在馮某某的手機上將農業銀行信用卡中心余額變動提醒短信發送號碼1069095599、農業銀行信用卡中心客服電話4006695599和農業銀行客服電話95599三個號碼設置到其手機黑名單內。
信用卡激活后,劉某某聯系韓某某并約好到洛川縣醫院對面農行見面,劉某某先到后,用馮某某名下的信用卡在農行ATM機上分兩次共計提現1500元;后韓某某到達后,韓某某聯系了經營POS機刷卡業務的趙某某并約趙某某到洛川醫院對面農業銀行營業網點見面,見面后,劉某某在趙某某的商戶名為“延安市洛川縣興隆檢材批發”POS機上刷卡套現14999元,從該處所套現金韓某某用了6000元錢,韓某某讓劉某某給秦某某打了4000元;2016年6月27日、28日劉某某又用馮某某名下信用卡在ATM機上分別提現2000元、300元;6月29日劉某某持該卡在洛川縣聯通公司刷卡消費299元購買手機一部,7月1日在中國移動通信洛川偉業手機賣場刷卡消費599元購買手機一部;7月2日在洛川縣槐柏萬客歡超市刷卡消費90元;7月3日在中國聯通公司洛川縣分公司刷卡消費100元繳納手機話費;同日又在洛川縣槐柏萬客歡超市刷卡消費52.5元。
2016年7月30日秦某某代劉某某給馮某某名下信用卡還款19900元,劉某某給該卡還款100元,同日,秦某某又利用自己所持有的商戶名為“西安市廣飛輪胎店”POS機從馮某某信用卡內刷卡套現2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共計騙取被害人馮某某名下信用卡資金19977.5元,其中韓某某使用6000元錢,秦某某使用4000元錢。
二、2016年5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其本村村民韓某某帶領下,到中國農業銀行洛川縣支行找該行工作人員秦某某辦理信用卡,后在洛川縣支行二樓一間辦公室內找到秦某某,李某某在該處填寫了信用卡申請表,并與秦某某拍照后,李某某返回家中。
2016年8月11日,秦某某在得知李某某信用卡已發放至農業銀行洛川縣支行后,電話告知了韓某某,并讓韓某某到洛川縣農行二樓去領李某某的信用卡,韓某某到洛川縣農業銀行信用卡發放處要求領取李某某信用卡時,因不是本人領取,負責發卡的工作人景某予以拒絕,因沒有領到信用卡,韓某某便到中心街葫蘆頭三樓去找秦某某,并告知秦某某其未能領到李某某的信用卡,隨后秦某某給負責發放信用卡的景某打電話,告知景某李某某的信用卡系他營銷,且前來領取信用卡之人是李某某的外甥,讓景某在做好登記后將信用卡交給前來領卡之人,在秦某某和景某溝通好之后,劉某某和韓某某一起到洛川縣農業銀行,然后劉某某到農業銀行信用卡發放處將李某某的信用卡順利領取。李某某的信用卡領取后,劉某某告知韓某某他想把李某某的信用卡先激活用上一段時間,等他的信用卡辦下來后,再把李某某的錢補上,但是激活李某某的信用卡需要李某某本人的身份證號碼,而他沒有李某某的身份證號碼,韓某某得知該情形后,便到其本村書記家里找到李某某的身份證號碼,并打電話將劉某某叫到書記家,并告知劉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證號碼,后劉某某順利將李某某的身份證號碼抄走,然后到李某某家以打電話為由借走李某某的手機,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于當日私自將李某某的信用卡激活。
信用卡激活后,劉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在農行ATM機用該卡分兩次提現共計2000元,當日,韓某某又給了劉某某一個套現聯系電話,劉某某聯系后,在商戶名為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刷卡套現10000元;8月13日分別在農行ATM機分三次共計提現1800元,在商戶名為西安海尊商貿有限公司刷卡套現2000元;8月14日在農行ATM機分兩次共計提現1000元;8月15日在農行ATM機提現300元;8月16日在農行ATM機提現200元;8月17日在農行ATM機提現100元。被告人劉某某共計騙取被害人李某某名下信用卡內資金17454元,其中韓某某使用2000元。
三、2016年8月10日,被害人雷某某在被告人劉某某帶領下,到中國農業銀行洛川縣支行找該行工作人員秦某某辦理信用卡,后在秦某某辦公室內,雷某某填寫了信用卡申請表,并與工作人員拍照后返回家中。2016年8月31日中國農業銀行洛川縣支行工作人員秦某某在未通知申請人雷某某的情況下私自將雷某某名下信用卡從農業銀行信用卡發放處領取后交給劉某某,當日,劉某某拿到信用卡后,到雷某某的住處,以打電話為借口借走了雷某某的手機,在雷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雷某某本人預留在銀行的手機號碼撥打了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服務電話,私自將雷某某名下的信用卡激活,并將通話記錄刪除。信用卡激活后,當日劉某某便在農業銀行ATM機用該信用卡體現2000元;9月1日在農業銀行ATM機分兩次提現共計2000元,在洛川縣移動公司附近聽靜軒刷卡消費999元購買手機一部,在商戶名為西安市雁塔區星儀百貨商行刷卡套現2020元,在商戶名為陜西省貝禾家電有限公司刷卡套現2030元;9月2日在農行ATM機分兩次取現共計800元;9月5日在農行ATM機取現共計100元。被告人劉某某共計騙取被害人雷某某名下信用卡資金9998元。
綜上,被告人劉某某實施信用卡詐騙三起,詐騙金額共計47429.5元;被告人韓某某實施信用卡詐騙一起,詐騙金額共計17454元。
【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韓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
【律師觀點】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為人必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就將與借用親屬、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為區別開來。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如果行為人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而冒用的,應屬于使用偽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行為。
在實踐中這種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騙取財物的信用卡詐騙案屢見不鮮,因此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識,謹防上當受騙。若不小心“中招”,請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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