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付pos機騙局,為名的騙局

 新聞資訊  |   2023-04-24 09:44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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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易付pos機騙局

易付pos機騙局

近年來,出現了一些非法機構、平臺以提供“解債”服務,化解債務糾紛為由,向債權人、債務人收取高額服務費、咨詢費、保證金等,騙取錢財。這類所謂的“解債”服務,本質上是拆東墻補西墻的非法集資騙局。

“解債”業務模式

所謂“解債”業務,就是“解債”公司宣稱擁有“央企背景”和雄厚實力,以債權、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為基礎,由“解債”公司收取服務費提供“解債”方案,由其關聯公司作代償公司收取保證金進行投資盈利,最終實現償還全部債務。典型作案手法為:不法分子以向“客戶”提供債權債務抵消、托管、整合、化解、實物兌換等服務為名,承諾將“客戶”手中的債權債務轉化為持續現金流并定期返還收益,誘使“客戶”繳納咨詢費、保證金或“投資入股”等。

從解債公司的解債方式來看主要有二種:一是針對債權人需要“解債”的收債模式;二是針對債務人需要“解債”的還債模式。

01一是針對債權人需要“解債”的收債模式

此業務不需要債務人到場,債權人和“解債”公司簽訂《咨詢服務協議》,“解債”公司收取債務金額的 10%為服務費。同時,債權人與“解債”公司指定的代償公司簽訂《權益轉讓合同》,將債權轉讓給代償公司。根據債權人選擇解債的期限3年、2 年、1 年收取債務人債務總金額的 20%、30%、50%為履約保證金,并交“解債”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資金監管公司監管,確保保證金安全,代償公司分36 期、24 期、12 期向債權人支付全額債務,實現“解債”。

02二是針對債務人需要“解債”的還債模式

此業務需要債權人同意并到場,債務人與“解債”公司簽訂《咨詢服務協議》,收取債務人解債金額的 10%為服務費。然后,由以債權人、代償公司、債務人共同簽訂《債權處置合同》,債務人將債務轉讓給代償公司,代償公司根據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選擇解債的期限3年、2年、1年向債務人收取債務金額的 20%、30%、50%為履約保證金,并交“解債”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監管機構公司監管,代償公司分36 期、24 期、12 期向債權人支付全額債務,實現“解債”。

從解債公司商業模式來看,還是有可能做到解債的目的。但從實際中來看,部分解債公司并不是真正想做解債業務,而是單純的想騙錢。具體的案例如下:

案例一:“眾合XX公司”的解債模式

眾合XX公司對外宣稱以債權實現消費化債的模式進行運作:假如債權人有一份100萬元的債權(欠條),則債權人可以用“50萬現金+欠條(100萬的債權)+10%的手續費+2千元報備費”交到貴州眾合天下債事,該公司就把100萬按12個月返給債權人,故債權可凈賺39萬8千元。

但其實參與眾合XX公司債事活動的債權并未轉移和消失,所以上述運作模式本質上是債權人用“50萬現金+100萬的10%手續費+2千元報備費”來參與眾合XX債事公司的活動,可以理解為60萬2千元參加一場投資活動,按期返還本息至100萬。一旦解債公司出現缺口且無法補上或者跑路后,則留給債權人的是更大的債務困境。

案例二:“權行XX公司”的解債模式

權行XX公司參照銀行業管理模式,擁有大量營業網點,并設立分行、支行層級,參照銀行業。一方面聲稱可以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提供解債咨詢服務及解決方案,收取服務費和保證金。即債權人可以通過“權行XX公司”代還資金,債務人也可以通過“權行XX公司”代自己向債主償債。債權人或債務人任意一方支付“權行普惠”全部債務的10%作為服務費,支付全部債務的20%-50%作為履約保證金,向社會公開吸收資金。從繳款次月起每月定量返還現金(債務總額除以解債期限),直至期滿債務返完。并由中民XX監管,由益順XX公司完成代償后享有該保證金。但實際上,解債服務方中民XX和益順XX公司實際上未獲得金融牌照或金融資產管理資格,仿冒銀行與解債申請人簽約承諾收取服務費和履約保證金。也并未調查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沒有向債務人進行催收。債事服務方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進行所謂“解債”,一旦資金鏈斷裂,解債申請人不僅債權本金沒有著落,而且還存在交納的解債資金無法收回的風險。

綜上所述,像“眾合天下”“權行普惠”等這樣所謂的“解債機構”大概率是“套”而非“解”,這些解債公司在工商注冊范圍內沒有解債項目,解債公司是嚴禁注冊的。不得不再提醒一句:解債有風險,行事需謹慎!

解債業務風險提示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2021年4月29日緊急發布《關于警惕以“債事服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全文分析指出了三類表現形式。

一是打著“債事咨詢”“化解債務”旗號。所謂債事服務機構宣稱在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搭建服務平臺,承諾收取咨詢服務費、履約保證金后,通過以物抵債、現金分期等方式實現債權、代償債務。此類機構并不審查債權債務關系真實性,也不采取任何解債措施,本質上是以解債之名行集資之實。

二是承諾高額回報。宣揚低風險、高收益,謊稱繳納解債金額30%—60%的費用后,即可獲得全額甚至明顯高于債權的現金或實物回報。此類機構并無實質經營活動和收益,所謂抵債物品價格虛高,完全靠拆東墻補西墻維系,資金運轉不可持續。

三是大肆宣傳造勢。

此類機構以“具有央企、國企背景”“提供等額資產保障”為噱頭,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虛假宣傳。有的還設置層級獎勵制度,誘使公眾投資加盟并發展人員加入,甚至設立仿冒銀行的經營網點誤導公眾,快速擴張吸收資金規模。

此類機構運作模式違背市場基本規律,資金鏈極易斷裂,一旦出險參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廣大公眾需要提高警惕,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務必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債權債務糾紛,防止上當受騙。

正確識別和防范“解債業務”風險

未經金融特許非法經營、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項目、虛假宣傳造勢是非法集資常見手法,請社會公眾在投資時要“三看一堅持”。

一看有無金融業務許可證。金融是特許行業,從事投融資等金融活動應當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任何違法違規開始實質屬于金融的經營活動,都系非法金融活動。

二看經營活動實質。生產經營應遵循基本的價值規律,天上不會掉餡餅。投資者要仔細查看經營機構是否存在與其承諾相匹配的正當實體經濟和收益,其宣傳的運作模式是否違背價值規律,否則其資金運轉和高額返利必將難以長期維系,一旦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

三看宣傳內容。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千萬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高息“保險”、高息“理財”,市場上沒有高回報、低風險金融產品,更沒有“穩賺不賠”的理財項目,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

四要堅持依法處理債權債務糾紛。請廣大債權人、債務人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合法方式來解決債權債務糾紛,不受所謂的解債機構蠱惑,不為高額回報所誘惑,不向所謂的解債機構繳納服務費或保證金,防止二次受損。

做好以上幾點,無論是迫切希望化解債務的債事當事人還是想加盟好項目的投資人都能正確識別解債業務陷阱,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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