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哪里可以申請辦理pos機,寧波二手房買賣重大變化

 新聞資訊  |   2023-04-23 13:23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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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寧波哪里可以申請辦理pos機

寧波哪里可以申請辦理pos機

中國寧波網記者沈莉萍

為保護房地產交易資金安全,《寧波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和《寧波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將于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新規帶來哪些變化,市住建局為您權威解讀。

《寧波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政策問答

為什么制定出臺《寧波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

預售資金監管事關購房者切身利益,事關房地產金融風險防范,事關房地產市場穩定。隨著我市房地產市場形勢的不斷發展,既有的部分規定已經難以適應我市房地產市場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現了個別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等問題苗頭。經各屬地住建部門對全市商品房預售項目預售資金監管情況進行專項清理檢查,發現一些主要的共性問題。

為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防范房地產市場交易資金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住建部的要求,結合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市住建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寧波銀保監局、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等部門,制定了《寧波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此次《細則》主要是在《省辦法》監管模式框架下,結合寧波房地產實際,立足于維護購房者權益,降低企業過高的金融杠桿,切實防范房地產市場金融風險的整體考慮,針對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吸收部分區縣(市)既有好的做法,以完善制度、便于協同管理、強化責任、明確責任后果為切入點,促使住建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按揭貸款銀行、工程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等共同履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義務,使預售資金“進得來”“管得住”“用得好”,為商品房項目的后續建設資金提供保障,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健康穩定。

我市目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1、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土地做抵押申請的項目開發貸款未用于工程建設。企業以土地抵押貸款后,將貸款用于其他項目的土拍等用途,金融杠桿不斷放大,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主要的后果之一就是導致商品房項目建設完成后,土地抵押權不能及時注銷,首次登記證無法辦理,購房者因此不能取得所購房屋產權,引發群體性信訪投訴,影響社會穩定。

2、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調低工程造價規避監管資金額度。企業調低工程造價,目的是降低以工程造價為基準的預售監管資金額度,將本來應該用于項目后續工程建設的資金挪作他用,而本項目后續工程建設資金無法保證,易導致“爛尾樓”的出現。

3、部分按揭銀行未按照規定將按揭購房款劃入監管賬戶。部分按揭銀行審查不嚴、操作不規范,將購房按揭貸款劃入企業其他賬戶而非監管賬戶,致使監管賬戶資金不足,無法保障后續工程建設資金的充足,影響后續工程建設的進度及按時完工。

4、部分監管銀行預售監管資金支出不嚴謹,履行監管職責不盡職、不到位,參與預售資金監管各方責權不清、監管流于形式。部分監管銀行對預售資金的支出缺乏有效的規則,加上企業與建設單位違規操作,監管資金的支出任意性較大;監管銀行監管權責沒有清晰的劃分和明確,各部門對于監管職責的行使缺乏統一的認識,導致一旦出現監管異常,不能形成及時有效的監管具體措施,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上述問題如不能及時得以糾正,將導致市場風險加大、引起群體性矛盾糾紛,損害購房者權益。

對于開發企業故意調低工程造價,規避監管資金額度問題,《細則》有哪些針對性的措施?

1、由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造價機構編制工程造價清冊。

2、由住建部門公布工程造價標準。

3、用以確定監管資金額度的工程造價不得低于住建部門公布的工程造價標準。

對于選擇監管銀行任意性大、多批次設立監管賬戶,造成監管部門難以及時、有效開展監管工作問題,《細則》有哪些規定?

1、以宗地為單位設立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不得按預售批次分別與不同的監管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2、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選擇在商品房預售項目所屬區縣(市)的商業銀行機構作為監管銀行。

3、根據銀保監部門的建議,海曙、江北、鄞州區內的商品房預售項目可以打破區屬界限,在三區內選擇符合條件的任意一家銀行作為監管銀行,設立監管賬戶。

4、考慮到部分新駐甬的外地商業銀行在一定年限內不能設立分支機構,規定商業銀行在商品房預售項目所屬區縣(市)沒有分支機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選擇該商業銀行在本市的市級機構作為監管銀行,商業銀行市級機構應當履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職責,不得將監管職責委托、指定給所屬其他機構。

針對因土地抵押無法辦理首次登記,導致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可能出現“權屬爛尾樓”問題,《細則》提供了哪些保障措施?

《細則》規定重點監管資金除工程造價的130%之外,該項目土地抵押擔保貸款的本息也納入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以保障該商品房項目能夠順利完成權屬交付。

對于預售資金存入、支出管理不到位、不嚴謹問題,《細則》從哪些方面加強了規范?

1、首付款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將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即時存入監管賬戶,使用POS機收款的,必須使用與監管賬戶綁定的POS機。

2、按揭貸款劃轉。明確規定按揭貸款銀行有義務將按揭貸款劃轉至監管賬戶。

3、監管銀行對預售資金存入進行監督檢查。監管銀行應當對企業收取購房款的行為進行不定期巡查,并對后續分期付款、按揭貸款劃入監管賬戶進行跟蹤監督。

4、設置剩余工程所需建設資金以及房屋交付的保護措施。要求重點監管資金按照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和《細則》規定的支出程序支出資金,但剩余監管資金額度不得低于剩余工程造價的130%和土地抵押擔保貸款余額本息的總和。

5、明確資金支出程序。要求工程款的支付對象原則上應當是工程總承包單位。在監管程序上,監管銀行支付工程款項,除應當經過房地產開發企業、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三方共同簽字確認,還要憑相關憑據和發票才能劃入總承包單位賬戶。

6、監管異常報備。監管銀行對于預售資金入賬、支出異常情況有義務向監管部門及時報備。

對于預售資金監管中各方權責邊界不清,相互推諉扯皮問題,《細則》有哪些預防性制度安排?

1、屬地住建部門在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證發放之前召集相關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監管銀行、有合作意向的按揭貸款銀行,對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事項及相關責任進行交底。

2、面對面明確各方責任,形成書面記錄。

針對違反預售資金監管義務的各方責任,《細則》有哪些約束或者懲戒措施?

1、監管銀行責任。監管銀行未依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整改,視問題性質、違規情節按照相關規定采取行政處罰、暫停部分業務等監管措施,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按揭貸款銀行責任。按揭貸款銀行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劃入監管賬戶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整改,視問題性質、違規情節按照相關規定采取行政處罰、暫停部分業務等監管措施,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房地產開發企業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違規套取、騙取預售資金等行為的,由屬地住建部門約談企業,暫停網簽,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良信用記錄;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施工單位、監理公司責任??偝邪鼏挝?、分包單位、監理單位隱瞞、虛構事實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套取或者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套取預售監管資金的,由屬地住建部門依照規定處理并記入建筑業不良信用記錄;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具體監管操作方式上,《細則》對現有監管操作模式有哪些突破?

與《細則》監管措施相配套,市住建局即將上線試運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絡化、信息化、全覆蓋管理。監管系統將監管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按揭合作銀行等與監管工作相關的部門統一納入信息化系統,實現監管工作信息化、系統化。監管部門通過監管系統可以實時了解、檢查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收支等監管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對資金監管工作的監督管理。

《寧波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政策問答

為什么制定出臺《寧波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寧波市在2010年4月已開展了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業務,并在2014年1月配合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的實施調整了資金托管業務流程,將資金劃轉與交易登記流程結合起來,取得了較好的市場反響。2015年底根據國務院要求,房地產交易與登記職能進行了整合,原先實行交易、登記一體化操作的大部分資金托管業務無法繼續辦理。新形勢下,原有的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服務已與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實際需求嚴重背離,交易潛在風險凸顯,買賣雙方因交易資金問題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為盡快完善原有的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模式、出臺更符合市場需求的交易資金監管辦法,來有效防范二手房交易市場風險、維護買賣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住建部《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原市住建委《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的實施意見》(甬建發〔2017〕10號)等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在建設寧波市房產市場監管服務平臺過程中已將資金監管系統納入建設日程。隨著寧波市房產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在寧波全大市的上線,存量房交易網簽備案業務體系的建立,在全市統一平臺、統一業務的基礎上,市住建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寧波銀保監局、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等部門,共同出臺了《寧波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辦法》的出臺對存量房交易帶來哪些變化?

1、現在的存量房交易流程中,如果買方需要住房按揭貸款的,必須要辦理完產權過戶后才能去銀行申請按揭貸款。

新政策實施后,只要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后,就可去銀行申請住房按揭貸款預審批,在取得銀行貸款意向后,方可辦理后續交易手續。

2、現在的存量房交易流程中買賣雙方對于先付款還是先過戶是交易過程中的主要矛盾。

新政策實施后,將不存在“先付款還是先過戶”的矛盾。只要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后,買賣雙方可以去銀行辦理資金監管業務,將購房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首付款、按揭貸款等各種支付方式的房款存入監管賬戶,如果在后續業務辦理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需要停止交易的,存放在監管賬戶中的資金可以保障買賣雙方應有的利益。

3、現在的存量房買賣由中介機構促成交易的,可能還存在中介直接或間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

新政策實施后,由中介機構促成存量房交易的,交易雙方必須按照資金監管方式支付房款。中介機構及中介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

《辦法》的出臺有哪些重要意義?

1、原先的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服務模式改變為交易資金監管模式,補齊了交易市場監管的短板,進一步完善了交易流程,解決了交易雙方關于“先付款還是先過戶”的矛盾,避免因房屋被限制交易導致過戶終止所產生的購房人資金風險;

2、《辦法》明確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后即可向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申請貸款意向,貸款審批前移的服務模式將有效防范因購房人信用狀況問題所導致的后續交易資金不到位的合同糾紛,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

3、貸款審批前移機制要求以網簽合同為貸款審核依據,保證了網簽備案價格、申請貸款報批的成交價格與納稅申報價格的一致,防止偷、漏稅與騙貸現象的出現;

4、在充分利用信息化服務平臺的基礎上,根據《辦法》要求,寧波各區縣(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全面鋪開,加強了政府部門對房地產市場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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