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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pos機和消費pos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筆者認為
釋法者未能充分考慮現代社會銀行轉賬(柜臺辦理、POS機刷卡、柜員機辦理、手機銀行、支付寶或微信)的便民性,給別有心機之人創設了一條利用法律規定(可能存在漏洞)謀取巨額經濟利益的“天路”,理據如下:
1、便捷的銀行轉賬省卻了大量的單證,證據缺失成為必然
現代社會是銀行交易數據大發展的便民時代,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大多數款項往來均可通過銀行交易,一句話、一個電話指令、一個表情都可能直接引發款項的“漫天飛舞”,但匯款方、收款方、指令方有誰會在意收集或保留為何匯款的基本依據呢?
2、頻繁更換手機,數據或者證據難以保留
現代社會,一部手機在手,走遍天下。使用手機銀行的,如手機損壞或更換新型新款的,則更容易遺失、丟失或更新原手機中的數據記錄,也沒有多少人刻意去保留舊手機或者舊手機里的證據,縱算騰訊后臺保留,也未必能調取。
3、訴訟階段重證據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雖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但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重證據、輕事實,已是固化模板。沒有證據的支持,很難讓法官采信抗辯之意見。
4、人性自身的貪婪
人是復雜的個體,生活在一個物欲橫流的社會里,難免滋生奇異的想法;而人性有善有惡,當貪婪與欲望上揚,處于報復泄憤時,惡性突破了理性的束縛,便會鋌而走險。
經驗分享
此前筆者曾代理一件“棘手”的案件,之所以說是棘手,是因為:
①原告與被告曾經是拍檔,共同經營過幾個經濟實體;
②經濟體在運作過程中,曾使用過原告的銀行卡收取客戶貨款、支付客戶貨款;
③原告的銀行卡之間與被告個人銀行卡之間在不同時期存在多筆的交易(貨款、投資款),唯獨沒有借款(在雙方多年的交往中,無論微信、短信或者其他媒介,均無點點滴滴的證據);
④多筆交易的銀行流水,但未提供每一筆水單(估計水單上未注明“付款事由”);
⑤原告與被告終止合作已有2年多了,就終止合作之間存在訴爭并在訴訟當中。
案情簡述
該案原告A是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被告B的,原告A提供的證據只有銀行流水水單的三個時間點的四筆匯款記錄,訴求標的為借款50萬元及利息。
事實上該四筆匯款,其中有一筆10萬元,本系原告A在江蘇省擬與多個客戶共同籌建新設一間公司時,其中被告B的江西經銷商客戶的投資款(該款當時匯入原告A指定的賬戶),后因籌建失敗,客戶要求將該款作為貨款轉付給被告B公司。原告A按此指令將該款10萬元匯轉至被告B賬戶。
另外三筆共40萬元,系原告與被告終止合作后,被告B經營的公司向原告自營的江蘇省的店鋪供貨之貨款。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非常慶幸的是:被告B是個女同志,非常細心,也可能是她具備高瞻遠矚的預見能力,在平常的工作中,她保留了手機中所有的微信聊天(縱算換了新手機,也保存了舊手機)。
原告A ( VS ) 被告B
案件結果
由于原告未能進一步舉證證實借貸關系的成立,嗣后便撤訴了。該案雖然暫時性宣告結束,但該法條留給人想象的空間很大,遺留的社會性問題發人深省,不得不引起更多人的關注。
A、如果被告B更換手機后沒有保存舊手機或者刪除、清理了舊手機里和該案相關的所有證據;
B、如果被告B經營的公司財務不健全,單證保留不完整。
那么,這一案件的最終結果,有誰能徹底把控呢?法庭在被告B不能提供如上證據的情形下,能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準則判決被告B勝訴嗎?能還被告B一個清白嗎?
需要強調的是,原告A在訴求時亦提起了訴訟保全措施,凍結了被告B在公司名下的股權及個人賬戶、查封了被告B個人名下的房地產。這種惡意訴保,會給被告B公司及個人造成何種影響或者惡果,不言而喻......
實務經驗總結
結合案例,對該法條考量后的建議如下:
1、規范化處理日常經濟往來中事務,特別是在填寫銀行匯款單證時,須注明“付款事由”,不可空白,以杜絕漏洞;接受款項的一方,按照當時的場景,無法書寫或確認匯款事由的,可在事后最大限度的使用手機或媒介,通過短信、微信聊天、手機錄音等媒介手段還原匯款事因。
2、保留往來單證(如是單位財務單證的,須遵守會計賬冊保留年限的規定;如果是一般個體的,遵循訴訟時效年限的規定),不可隨意撕毀或遺棄。
3、防微杜漸,提請立法者、釋法者、裁判者、執法者逐步修訂完備“瑕疵”,杜絕漏洞。
4、人要誠信,切不可為利益而挑戰法律的底線,切忌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
法律格言
立善防惡謂之禮,
禁非立是謂之法。
― ―傅玄 《傅子·法刑》
圖片 I 源于網絡 編輯 I 李敏靜
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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