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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pos機扣了錢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運銀保監罰決字〔2019〕4號)顯示,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運城中支”)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的行為。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運城監管分局決定對華泰財險運城中支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此外,王磊、董文軒兩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經查,臨猗縣西城華泰保險同正專屬代理店負責人董文軒在銷售交強險的過程中,給予了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
綜上,中國銀保監會運城監管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華泰財險運城中支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華泰財險運城中支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華泰財險運城中支辦公室主任王磊,對此負有管理責任,決定對王磊作出警告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臨猗縣西城華泰保險同正專屬代理店負責人董文軒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董文軒作出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運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運銀保監罰決字〔2019〕4號
當事人: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運城中支”)
主要負責人:要剛
營業地址: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機場大道
當事人:王磊
職 務:時任華泰財險運城中支辦公室主任
住 址: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府東街
當事人:董文軒
職 務:時任臨猗縣西城華泰保險同正專屬代理店負責人
住 址:山西省臨猗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分局對華泰財險運城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臨猗縣西城華泰保險同正專屬代理店負責人董文軒銷售車險時的微信聊天記錄、POS機刷卡記錄、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保單信息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運城監管分局
2019年7月11日
(責任編輯:王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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